一群小青年糾集成立“地下出警隊”,專門在湖南省長沙市解放西路、黃興廣場一帶通過
“了難”“站牆子”、酒吧“捉鬼”等形式實施搶劫、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形成惡勢力團伙。這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經長沙市天心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肖某因犯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其餘同案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刑罰。圖為庭審現場
“有事!集合!”——一經糾集,群起攻之
2018年初,剛滿18歲的肖某在酒吧結識了17歲的潘某、黃某,在得知潘某等人成立了一個“地下出警隊”後,肖某和黃某遂一起加入該團伙,組成以3人為首的“地下出警隊”團伙。
承辦檢察官介紹,該“地下出警隊”團伙成員有十餘人,其中不乏十六七歲的未成年人,該團伙平時通過受僱於他人,攜帶刀具等在長沙市比較繁華的解放西路、黃興廣場一帶幫助僱主造聲勢,給對方施加威懾力或者恐嚇他人,從中獲得僱主支付的報酬,該行為在團伙成員的行話中被稱為“了難”“站牆子”。
肖某、黃某、潘某在僱主提出要求後,會在朋友圈發佈類似於“有事!集合!”的內容,以此召集社會閒散人員共同進行恐嚇或威懾等尋釁滋事行為。事後,肖某會給參與者發放一定報酬,並從中獲利。
酒吧“捉鬼”——分工配合,為非作惡
肖某、黃某和團伙成員孟某等人經常混跡於天心區解放西路一帶的酒吧,並在酒吧內尋找看上去年輕老實的人故意找茬,隨後以各種理由要求對方道歉並糾纏,使用暴力劫取錢財。因作案時間往往發生在凌晨,該行為被他們稱為“捉鬼”。
2018年11月24日凌晨,肖某夥同孟某、黃某等9人經共同商議後,由孟某和黃某在解放西路一酒吧找到被害人石某等3名年輕人並故意引發矛盾,待石某一行準備乘出租車離開時,在外等候的肖某等7人一齊上前,將3名被害人從出租車上拖拽下來。肖某手持砍刀對被害人肩部實施砍擊,黃某搶下被害人的手機,眾人共同挾持被害人至後巷進行毆打,並通過二維碼套現、消費支付等方式,從石某處搶走共計6000餘元。
第二天凌晨,孟某聽聞被害人龍某剛剛被另一夥人員搶走現金5000餘元,遂夥同十餘人在小巷內攔截龍某,將砍刀架在龍某脖子上,並聲稱“不給錢就砍人” ,迫使龍某交出1臺金色手機。
“想打就打”——毆打砍人,肆意妄為
“其實沒有特別的理由,看到別人砍人我也就跟著去了,我們和被害人並沒有什麼真正的矛盾。”肖某在供述時說。
2018年7月19日凌晨,肖某聽黃某說楊某打了他的朋友,遂糾集十餘人持砍刀等兇器趕至解放西路一酒吧門口追砍被害人楊某,將他砍傷,經法醫鑑定,楊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18年11月25日,孟某夥同黃某等十餘人持刀具在解放西路附近“捉鬼”時,僅因與路人樂某擦肩而過時發生肢體碰撞,十餘人就對樂某進行了追砍,致使被害人樂某受輕微傷。11月27日,肖某、孟某和黃某等8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今年3月5日,公安機關分別以肖某、孟某涉嫌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黃某等6人涉嫌搶劫罪向長沙市天心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考慮到黃某等4人系未成年人,該院決定分案審查。
承辦檢察官在審查過程中對肖某和其他同案犯進行詳細訊問,查明“地下出警隊”的成員每次都是在接到肖某以及黃某、潘某以電話或者微信發出要求集合的通知後,攜帶刀具趕至指定地點聽候他們的命令行動,三人起著糾集作用。同時,該院還對黃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予以依法追訴。後該院以肖某、孟某、黃某涉嫌搶劫罪、尋釁滋事罪,其他同案犯涉嫌搶劫罪分別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定,肖某、黃某經常糾集孟某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長沙市天心區解放西路一帶多次實施搶劫、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團伙,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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