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貸”之“六脈神劍”:職業放貸人出路何在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這則《非法放貸意見》的施行是否意味著職業放貸人面臨職業寒冬?是否像網上標題黨們所言的“暴擊”“末日”呢?

這一意見的發佈使得很多職業放貸人惶惶不安,而目前絕大多數對該意見的解讀文章都過於學術化,下面我就非法放貸行為如何構成非法經營罪做一個簡單易懂的解讀:

第一劍:以“營利為目的”

以營利為目的就是指你為了賺錢而去放貸,如果你是單純的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國家是不打擊的。這一劍是插向心口的一劍,是對職業放貸人心理上的打擊。

第二劍:“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

首先,這裡的“經常性地放貸”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包含10次,只要達到10次就構成犯罪了)。這一劍砍向了出借次數,簡單粗暴一刀切,只要2年10次,警察就可以辦你了。

其次,這裡的“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你到處撒網,目標多,不特定,不管張三李四王五,只要他願意借,你就願意貸。看到這,有些機靈的兄弟可能會說:那我不撒網,我就借給特定的幾個親戚朋友唄,然後他們去撒網去。但是吧,你機靈歸你機靈,司法老哥可不是吃素的,人老哥鬥爭經驗十足,早把這條道堵了,已經在意見中明確此類情形都要認定為“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

第三劍:“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是從兩個方面來認定的,第一個方面就是實際年利率超過36%。看到這裡你可能會覺得還是有路可走的嘛,不超就不超嘛,我收一點“中介費”“服務費”不就可以了。對不起,這點小心思早被識破了,這裡的說的是“實際利率”,所謂的“居間費”“中介費”“服務費”“砍頭息”等等都會被認定為“實際利率”。這是紅線,紅線不可破,破了要中劍。

第二個方面是從金額和人數上來認定的,總的就是三項:

1. 放多了:是指個人放貸超過200萬或者單位放貸超過1000萬;

2. 賺多了: 是指個人賺了80萬以上或者單位賺了400萬以上;

3. 人多了:是指個人向50個以上的人放貸或者單位向150個以上的人放貸。

如果你的放貸年利率超過了36%,同時又滿足了以上3項的任何一項,那恭喜你,你中劍了。此外,可能你雖然沒放那麼多,也沒賺那麼多,同時也沒有向那麼多人放,但是如果你把貸款者逼自殺了弄瘋了,那對不起,國家照樣要辦你的。(暴力催收什麼的司法老哥最討厭了)

如果你的放貸行為連中以上三劍,那就構成非法經營罪了,就可能要進班房了。當然上述三劍是組合劍,缺一不可,只有全中才構成非法經營罪。

第四劍:“情節特別嚴重”

這裡的情節特別嚴重也是從金額和人數上來認定的,也就是你玩大了,怎麼才算玩大了呢?很簡單,就是構成“情節嚴重”的三項情形×5,那相對應的,你的刑期也要5年起步了…

第五劍:“閉環服務”

司法老哥確實鬥爭經驗充足,可是有些兄弟不甘心啊,瘋狂在犯罪的邊緣試探,不就是不能放太多,賺太多,人太多嘛,那我就精密計算,嚴格控制唄。

對不起了大兄弟,這次司法老哥是閉環服務,如果你2年內因為非法放貸行為被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者以超過72%年利率幹10次以上的(不論金額),這種情況下你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規定的數量標準的80%就可以構罪了…

第六劍:“最後一擊”

這最後一擊是針對涉黑性質的非法放貸行為,如果你有組織的進行非法放貸,同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只要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警察叔叔就會以涉黑涉惡辦你。

同時,對於涉黑性質的非法放貸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門檻也相應降低,視具體情況達到“情節嚴重”規定的數量標準的40%或者50%就可以構罪了…

這一套組合劍可謂劍劍直擊要害,前三劍構罪,第四劍五年起步,第五劍兩個維度精確打擊,閉環服務,第六劍針對涉黑的非法放貸行為進行最後一擊。

最後,送各位職業放貸人16字口訣,以避免中劍,和氣生財:

控制人數,控制數額,

不超36%,不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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