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 遭遇對方偽造債務

離婚訴訟 遭遇對方偽造債務

本版製圖 莊豪

离婚诉讼 遭遇对方伪造债务
离婚诉讼 遭遇对方伪造债务

周建平 攝

記者 董小軍 通訊員 朱澤軍

慈溪的朱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煩心事,她與丈夫感情破例,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出現了一個之前從未想到的情況:丈夫拿出了多份借款協議,稱最近幾年因為家裡裝修,兒子考上大學,父親生病住院,加上炒股虧損,支出較多,為此,他曾向多個朋友借款共計60多萬元,為了不增加妻子的心理壓力,他只含糊告訴妻子向外舉債,未說過具體的數額。現在,既然對方提出離婚,這些債務就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朱女士向法庭表示,家裡裝修只花了10來萬元,兒子上大學購置必要生活用品花費也僅一萬餘元,即使算上老人生病開支,一共也不到20萬元,實際上,當時家裡已經為這些項目拿出過錢。雖然向朋友借過錢,但她知曉且同意的借款不到10萬元,絕不可能有60多萬元。朱女士懷疑丈夫偽造債務,目的是為了多分共同財產。朱女士同時表示,她已經向法庭表達了自己的意見,要求法庭調查丈夫所說的情況,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爭議,法庭重點審查其真實性

基層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大多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孩子的歸屬,二是雙方對財產的爭議和分割,而涉及財產爭議的,很多時候又與債務債權有直接關係。據法院民事庭法官介紹,夫妻離婚訴訟時涉及的債務爭議非常複雜,其中確實存在著一方當事人甚至雙方都偽造債務的情況。在離婚訴訟中,最為常見的債務爭議是,一方當事人提出曾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並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因此,要求法院判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而另一方則往往以自己不知情、對方所借債務並未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甚至認為對方完全是虛構和偽造債務為由,不予承認或要求法院確認為非夫妻共同債務,由對方自己承擔相應責任。

由於債務問題事關訴訟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對此,法庭在審理時需要嚴格依照法律進行調查再作確定。對離婚時夫妻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法庭的重點是審查其真實性,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債務的性質,這主要涉及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問題;二是債務是否真的存在,即債務真假的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發現虛構偽造債務的,首先是依法不予認定,同時,對這種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將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必要的處罰,以體現司法的權威和嚴肅。

這位法官還表示,隨著財產形式的多樣化,債務的情況也多種多樣。要妥善處理、鑑別夫妻離婚時所爭議的債務性質、數量、真假等複雜問題,必須以完善的相關法律作為基礎。可喜的是,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以彌補存在的各種漏洞。比如,在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上,根據去年初出臺的有關規定,對外舉債20萬元以上,應經夫妻共同簽字確認,否則,一般情況下只能認定其為直接借款人的個人債務。這個規定不但有助於對大額借款性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能有效防止夫妻離婚時,一方通過虛構大額債務,以此獲得非法利益的情況發生。

如何證明一方當事人偽造債務?

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原則。在離婚訴訟中,當一方當事人提出共同債務主張,並出示相關證據後,如果另一方表示異議甚至認為對方在偽造債務,此時,其就必須提出相應的理由來支持自己的觀點,證明對方是在虛構事實,偽造債務,企圖獲取非法利益。

胡律師是朱女士的代理人,她告訴記者,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偽造債務的情況並非個別,從表面上看,憑空虛構一個事實似乎不容易,但對另一方來說,很多時候要證明對方偽造也卻非易事,因為企圖以偽造債務獲利者,大多並非臨時起意,而是早就有所準備,對相關的法律規定非常熟悉,經過精心策劃,並掌握了符合法律要求的所謂證據。如果碰到這種情況,另一方當事人要在短時間內拿出相反證據證明其偽造債務就非常困難。

作為一名律師,必須千方百計依法維護自己所代理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何證明對方可能存在的債務造假,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對其專業水平的一種考驗。胡律師表示,根據她近20年的執業經驗,要證明對方當事人偽造債務,主要會從以下幾方面做工作。

首先,對只有借條而債權人不出庭作證的債務,必須直接否認該債務的真實性。因為如果是債務,一定有債權人,這就意味著,如果要虛構或者偽造一筆債務,就必須同時虛構或偽造出一個債權人來,沒有所謂債權人的配合,要虛構或偽造債務就比較難。在這種夫妻一方拒絕承認債務存在,而所謂的債權人又不願直接出面作證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完全以借條作為依據認定爭議債務為共同債務。

還有一種策略是,從借款時間上的紕漏來說明該筆借款的虛假性,或根本沒必要用該筆借款,來達到不予認可該債務的目的,視案情可適當舉證。

在一些案件中,當事人企圖偽造債務,但又無法找人配合造假,就會編出其他理由。胡律師舉了一個她曾碰到的例子,夫妻準備離婚,男方稱曾因公司經營需要向他人借款,但根據法律規定,即使這個債務真的存在,而且真的用於經營,也不應由個人承擔,更不會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在離婚訴訟中,關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爭議,有許多與所借債務的用途有直接關係。根據相關法律,一方當事人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外舉債,又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用於家庭生活所需,那麼,另一方可以主張這個債務僅為借款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胡律師表示,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多,譬如有人瞞著配偶舉債,用於個人揮霍甚至賭博,但在出具的借條中不寫明用途,離婚時把借條拿出來要求明確其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此,另一方可明確向法庭提出自己的異議並要求進行調查,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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