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院一審判決:九被告連帶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930餘萬元

九江中院一審判決:九被告連帶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930餘萬元

“特大跨省非法傾倒有毒汙泥案”一審宣判

九被告被判連帶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930餘萬元

九江中院一審判決:九被告連帶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930餘萬元

宣判現場

九江中院一審判決:九被告連帶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930餘萬元

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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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合議

九江中院一審判決:九被告連帶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930餘萬元

出庭被告及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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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

九江中院一審判決:九被告連帶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930餘萬元

旁聽人員

九江法院網訊 11月4日下午,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矚目的"特大跨省非法傾倒有毒汙泥案"進行一審宣判。江西正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張永良等九被告被判令對其非法跨省傾倒有毒汙泥所造成的九江三處地塊生態資源損失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義務,如未履行修復義務則分別共同承擔930餘萬元生態修復費用的連帶賠償責任, 並在省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案件由三名審判員、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九江中院院長鄢清員擔任審判長,並宣讀了一審判決書。九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熊少健代表支持起訴機關出庭,九江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匡建軍、市生態環境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劉奇代表原告出庭。特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九江市人民檢察院、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及新聞媒體記者、九江市委黨校部分學員旁聽了宣判全過程。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李德於2017年6月22日在九江市工商局登記註冊成立正鵬公司,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李德。2017年8月至2018年初,被告李德、黃永、舒正峰、陳世水,馬祖興等人,將從塘棲公司以及被告張永良從連新公司轉運的汙泥運至九江事發地直接傾倒。本案各被告共非法傾倒汙泥14800 噸。其中:東林大佛附近東林鎮吳家咀(1號地塊)傾倒汙泥約2800噸,東林鎮虎口衝村(2號地塊)傾倒汙泥約400噸,市區沙閻路附近山坳處(3號地塊)傾倒汙泥約3200噸,市區沙閻路伍豐村鄭家灣(4號地塊)傾倒汙泥約4400噸,永修縣九頌山河瓏園正南的一處山莊(5號地塊)傾倒汙泥約4000噸。上述傾倒汙泥,九江市環境保護局委託江西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對案涉汙泥環境報害情況及環境修復費用進行鑑定評估,認定非法傾倒汙泥造成了土壤、水環境、空氣的損害,同時明確本案被汙染土地修復工程總費用為1446.288萬元。

另查明,經前期原告與塘棲公司開展磋商,2019年9月5日,雙方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協議約定塘棲公司賠償487.2387萬元,塘棲公司已按協議全部履行。原告與塘棲公司向本院申請對磋商協議司法確認,本院已依法裁定對該磋商協議作出確認。除塘棲公司經磋商願意承擔的賠償費用外,九江市沙閻路附近山坳地塊(3號地塊)生態修復費280.3396萬元、九江市沙閻路伍豐村鄭家灣地塊(4號地塊)部分生態修復費201.8515萬元以及永修縣九頌山河瓏園周邊地塊(5號地塊)生態修復費488.91808萬元未能達成磋商協議。另,鑑定報告中評估報告編制費20萬元、風險評估方案費10萬元亦未得到賠償。2019年3月5日,九江市生態環境局與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並由九江市生態環境局向江西惟民律師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6萬元。在本案庭審過程中,連新公司已自願向法庭繳納100萬元生態修復資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的起訴與答辯,雙方的爭議焦點為:各被告是否應承擔破壞生態環境的損害責任,以及具體的責任形式和責任大小?被告正鵬公司、連新公司、張永良、李德、舒正峰、黃永、夏吉萍、陳世水、馬祖興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轉運、傾倒汙泥造成生態環境汙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因被告傾倒的每一地塊汙泥已混同,同一地塊的汙泥無法分開進行修復,依據共同環境侵權的責任原則,應由相關被告承擔同一地塊的共同修復責任。另,關於鑑定報告中評估報告編制費20萬元,風險評估方案10萬元以及律師代理費4萬元等費用,原告所主張的上述費用,均屬本案訴訟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賠禮道歉,原告九江市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在省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道歉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法律規定,法院判令被告正鵬公司、李德、黃永、舒正峰、陳世水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開發區沙閻路附近山坳地塊(3號地塊)汙泥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義務,如未履行該修復義務,則上述各被告應共同賠償生態修復費用280.3396萬元(被告舒正峰已自願繳納10萬元生態修復金至法院賬戶);被告正鵬公司、連新公司、張永良、李德、黃永、舒正峰、夏吉萍、陳世水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開發區沙閻路伍豐村鄭家灣地塊(4號地塊)汙泥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義務,如未履行該修復義務,則上述各被告應共同賠償生態修復費用201.8515萬元(被告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已自願繳納100萬元生態修復金至法院賬戶);被告張永良、夏吉萍、李德、馬祖興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永修縣九頌山河瓏園周邊地塊(5號地塊)汙泥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義務,如未履行該修復義務,則上述各被告應共同賠償生態修復費用448.91808萬元;被告正鵬公司、連新公司、張永良、李德、黃永、舒正峰、陳世水、夏吉萍、馬祖興應共同支付環評報告編制費20萬元,風險評估方案10萬元及律師代理費4萬元;各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省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各被告共同承擔.

據瞭解,這是江西第一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出臺後江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第一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是不同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一類新訴訟類型。此類案件的起訴主體是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若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必須經過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侵害人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這一前置程序。

本案中,九江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嚴查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適時追究九被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九江市檢察院支持起訴、九江中院依法審判,實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司法程序的有效銜接,對懲治損害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護生態環境和國家利益、倡導社會公眾保護生態環境具有典型示範意義。

九江中院一審判決:九被告連帶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費用93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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