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跟隔壁老王跑了,99999元彩禮怎麼辦……

老婆跟隔壁老王跑了,99999元彩禮怎麼辦……

一、案情簡介

鐵柱與如花是同班同學,二人漸生情愫,互定終身。轉眼已是當婚之年,鐵柱與如花向各自家長表達了結婚的想法。如花父母提出,按照習俗男方須給女方彩禮99999元。

鐵柱深愛如花,四處舉債,湊齊彩禮99999元交給如花父母。如花父母萬分歡喜,同意這門親事。根據兩家商定,擇一吉日,宴請家鄉親友,行拜堂之禮後,宣佈二人正式結為夫妻。

為了早日還清外債,鐵柱拜堂次日便獨自進城務工,半年還家,方知如花早已與隔壁老王私奔他鄉。鐵柱惱羞成怒,要求如花父母返還彩禮99999元,如花父母堅決不同意返還。為此鐵柱起訴至法院……

問:法院是否會判決如花父母向鐵柱返還彩禮??

二、法律解析

按照情理,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法院應當判決如花父母返還彩禮,但法院裁判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請求法院判決如花父母向鐵柱返還彩禮,有何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處理“彩禮”問題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根據上述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向收受彩禮的一方索回彩禮。具體而言:

(一)給付彩禮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且給付彩禮是當事人真實的意願。

男女雙方為了結婚的目的,一方往往會向另一方(一般是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的金錢或者財物,稱之為彩禮,又稱聘禮。給付彩禮之時,必須是當事人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給付彩禮的一方向對方支付彩禮時,不是自願的,例如是迫不得已而為之,則不宜認定為是彩禮。《婚姻法》明確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也規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應當主張該行為無效,獲得金錢或者財物的一方取得該金錢或財物將缺乏合法的依據,構成不當得利,給付財物的一方可以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法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彩禮是為達成結婚目的而給付的金錢或者財物。如果男女雙方未能結婚,則給付彩禮的目的未實現。從法律的角度而言,應當以是否辦理婚姻登記作為是否結婚的判斷標準,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則認定為沒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基於此,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法律允許當事人請求返還給付的彩禮。

仍然有一部分人將舉辦“婚禮”或者“婚宴”作為認定是否結婚的標誌,認為只要辦理婚禮、婚宴就算是結婚了,哪怕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認為是已經結婚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辦理結婚登記,只是在法律上有了夫妻之名,共同生活才有了夫妻之實。對於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不是實質意義上的夫妻,也可以理解為結婚目的沒有實現,違背了當事人為結婚而給付彩禮的主觀意願。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請求返還給付的彩禮。

關於如何判斷“未共同生活”,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爭議,例如:男女雙方同在一住所居住,但一直分房而睡,沒有夫妻性生活,是否屬於“未共同生活”;男女雙方因某些原因分居兩地,但保持夫妻性生活,是否屬於“未共同生活”?筆者認為,只要男女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雙方有沒有居住在同一住所,若男女雙方存在自願的夫妻性生活就可以認定已經共同生活了。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首先,婚前給付的金錢或者財物才能認定是彩禮,婚後給付的則不宜認定為彩禮。如果婚後一方家庭給付另外一方家庭一定的金錢或者財物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通過其他法律關係來處理,例如贈與的撤回(撤銷)、不當得利的返還等。

其次,“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缺乏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到底什麼程度才能算是因給付彩禮造成的生活困難?從現有的司法判例來看,關於“生活困難”的認定,人民法院一般根據彩禮的金額或者價值大小和給付彩禮前後家庭生活水平的變化來認定,如果彩禮金額較大或者價值昂貴,且給付彩禮之後導致給付人生活條件明顯下降的,則可以認定“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允許當事人請求返還給付的彩禮。

綜上所述,法院應當判決如花父母向鐵柱返還彩禮。理由是:鐵柱為了與如花結婚的目的,按照當地的風俗向如花父母支付了金額較大的彩禮99999元,但是鐵柱和如花僅僅舉辦了婚宴和行拜堂之禮,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且如花趁鐵柱外出務工之時與隔壁老王私奔,未與鐵柱共同生活;給付彩禮致使鐵柱家庭對外負擔較多債務,造成鐵柱家庭生活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應當判決如花父母向鐵柱返還彩禮。


*本文不作為具體個案的分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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