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使用的材料。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所以,對於違章建築的補償,這一部分是得不到補償的,但是建築使用的材料是可以適當補償的。
(二)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築人;
2.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築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築給違章建築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三)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內的財產。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的過程中,不得侵犯違章建築人的違章建築內的合法財產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四)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拆遷補償款、拆遷補助費和拆遷賠償費。拆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它費用。拆遷人不得因違章建築拒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拆遷補助費的請求。如果由於拆遷程序和手段違法,侵害了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即拆遷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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