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今日起 社保正式由金稅三期系統徵收

關於啟用金稅三期社保費徵管信息系統(標準版)的通告

2019年第9號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社會保險費新舊徵繳系統切換的有關工作安排部署,自2019年11月1日起,河北省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人(以下簡稱“繳費人”)各項社會保險費將啟用金稅三期社保費徵管信息系統(標準版)進行徵繳。為確保繳費人能夠及時繳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自2019年10月26日起,金稅三期稅收徵管系統(並庫版)停止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業務。請已經在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繳費信息尚未在稅務部門繳費的繳費人,於10月25日前到稅務部門及時繳費。


最新消息!今日起 社保正式由金稅三期系統徵收


2019年11月1日後,繳費人繳納2019年11月份之前已核定的費款的,需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重新核定繳費信息,繳費信息傳遞後,繳費人方可辦理繳費業務。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2019年10月21日

金稅三期下,千萬別再用這些方式規避社保了

1、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規避社保,有風險!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用到一些流動性比較大的員工,由於流動性大,部分企業難免會出現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開始社保入稅,對於這種類型的員工,企業總想規避掉社保,有些企業想通過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動性較大的“全日制”用工,來規避社保繳納,企業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也得注意風險。

風險分析: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通過對相關規定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非全日制員工,並非不要繳保險,至少得繳納“工傷保險”,當然這需要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條件。

如果將“全日制”員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處理,企業還會面臨員工向勞動部門投訴的風險。

2、改變員工身份,讓“正式員工”變成“臨時工”,有風險!

一些特殊的用工模式上,往往會出現流動性大、成本高、技術低等現象,對於這些特殊人員,部分企業難免也有些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社保,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繳納,企業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也得注意風險。

風險分析:

根據勞辦發[1996]238號文第一條規定,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所以說,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幾乎也是沒有可能。

3、降低月度工資發放,增加年度績效支付,不可取!

很多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月度工資來規避社保繳納,在員工全年總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提高年終獎所佔比重(或者是年度績效工資),降低每月工資所得。

其目的是,公司每月為員工繳納的社保基數以員工每月的工資而定,降低了月工資,也就減少了公司需要為員工繳納的社保。

風險分析:

1、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

2、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徵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通過對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相關規定的解析,社保是以上一年度所有工資收入包括獎金在內,都計算在內核定基數中,而不是根據員工月工資而定。

  4、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繳納”承諾,規避社保繳納,不可取!

部分企業為了規避社保繳納,加之部分基層員工自身的生活壓力,也不願意扣除社保繳費,企業便與員工簽訂了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繳納的承諾協議,以應對勞動部門的檢查與未來的勞動糾紛。

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其實根本不可取!

風險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通過對以上相關規定的解析,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以及代扣代繳,是法定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因此,單位想通過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繳納”承諾,規避社保繳納,根本不可取!如果員工到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還得支付經濟補償。

5、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有風險!

社保入稅後,對於未合規繳納社保的企業而言,成本肯定是會增加的,然而,部分企業就會想找到應對的“招術”。

這不,就有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員工總的收入沒有減少,只是員工繳納社保的基數降低了,從而實現規避社保繳納成本的上升。

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繳納,有很大的經營風險!

風險分析:

1、在金三系統上線以後,想要開具正規有效的發票,都需要有真實的業務,否則,便屬於虛開,企業存在涉稅風險;

2、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3、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支付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通過對金三系統、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社保繳納基數相關規定的解析,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也是存在巨大的涉稅風險與社保補繳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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