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孫三代等6人敲詐勒索,潁上法院宣判2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近日,潁上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軍祖孫三代等6人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涉惡案件以及被告人王洪等12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涉惡犯罪集團案件進行集中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軍等人利用家族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潁上縣五十鋪鄉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吳軍、吳彥、吳萬敏、王緒貴為糾集者的惡勢力,應依法嚴懲。法院以被告人吳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撤銷其原判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吳萬敏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吳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王緒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王廣利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吳俠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洪與被告人王奎、王二雙、劉嶽、王樂樂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潁上縣慎城鎮、陳橋鎮、迪溝鎮等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犯罪集團。被告人王洪組織、指揮他人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系共同犯罪;其又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一把,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又夥同他人隨意毆打或持兇器毆打、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又構成尋釁滋事罪;其夥同他人違反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的許可制度而非法經營,數額達2000餘萬元,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又構成非法經營罪,系共同犯罪;其又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破壞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行為又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對被告人王洪應數罪併罰。王洪又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法院以被告人王洪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罰金人民幣五百零五萬元。被告人王奎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二雙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被告人劉嶽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被告人王樂樂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波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蘇勇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宏明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兆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仇一清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陳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陳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李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