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权为己不为民,绩溪一村主任侵吞资产终获刑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以私利为中心,以职权为半径,画出的永远是禁锢自己的牢笼。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村主任职务侵占案件,判处被告人胡某福有期徒刑九个月;退出的违法所得14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5年3月初,胡某福任绩溪县某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委员;2008年3月至2014年7月任该村第七、八届村民委员会主任。2005年至2006年期间,胡某福为将自营的南方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迁址,在未与村镇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以该村要投资建厂的名义,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其他村干部帮忙以每亩6000-7000元不等的价格,从该村张某等人处购买了两块土地,并将两块土地进行平整,购买土地及平整土地共计花费125000元。后因政府统一规划需要,胡某福将公司迁至西区工业园区。2009年,胡某福先后将两块土地出租给杨某等人经营废铁收购厂、制砖厂和塑料加工厂。截至2019年2月26日,胡某福共计收取三人租金273000元,并将该笔租金据为己有,共侵占集体财产148000元。经鉴定,平整后两块土地的面积为7936.67平方米(合11.9亩)。经认定,该两块土地中包括村集体土地5571.64平方米,国有土地2365.03平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福为谋取私利,利用其担任该村村委、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未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村干部帮忙收购土地,后将土地出租,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租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某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各种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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