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284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日前,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有关提案的答复。我们将陆续刊发相关函件,敬请

关注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284号(资源环境类130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任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夯实房价涨幅较大的城市政府在土地出让中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责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一)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9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保障方面的具体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201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进一步要求,确保公租房用地应保尽保。

(二)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政策支持

我部(原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不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政策,近年来先后印发或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文件,就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政策要求。特别是关于您提出的“企业持有的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闲置土地得不到合理配置”问题,建保〔2019〕55号文明确: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中,可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展试点的城市,企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可建设公租房。

(三)拓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渠道

一是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渠道。我部(原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8月印发了《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2018年和2019年分两批批复了北京等18个城市探索拓宽租赁住房供应渠道。建保〔2019〕55号文提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

二是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渠道。原国土资源部联合相关部委于2016年12月印发的《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6月印发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等文件,明确了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方式、可享受的政策优惠、土地取得方式等一系列政策。

二、关于您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明确,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明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201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进一步明确,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并明确具体配建比例。

(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明确,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竞现房销售或自持面积等。此外,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对“限地价、竞配建(或竞房价、竞自持面积等);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时约定租赁住宅面积比例”等特定条件的招拍挂出让方式地价评估予以了明确和规范。

(三)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明确,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五类”调控目标,加强对本地区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

在总结2017年和2018年实施分类调控政策基础上,为更好实现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目标,2019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制定实施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29号)进一步明确,制定实施本年度住宅用地分类调控目标时,各地需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结合本地土地市场实际,在上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目标基础上,调整确定2019年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

(四)中央财政按目前保障房户均奖补资金对完成配建保障房任务的城市政府继续奖补

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和支持人口流入多、公租房需求大的城市增加公租房实物供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对部分城市新筹集公租房给予中央补助的通知》(建办保〔2019〕22号)明确,从2019年起,对71个大中城市中人口流入多、公租房需求大的城市及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发展公租房的其他地区,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申报新筹集(新建、配建、购买、改建)公租房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中央补助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19年8月19日

联系部门及电话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010)66558227

审核:程秀娟

·END·

自然资源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