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究竟有沒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就天貓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問題,格蘭仕一紙訴狀告到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法院雖已在10月28日受理,但截止到11月5日還未立案。

那麼,阿里巴巴旗下的天貓,真的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嗎?

先說下結論:商業向心力實驗室認為,現有法律框架下,很難認定阿里巴巴旗下的B2C電商天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阿里巴巴究竟有沒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按照現有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的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佔市場支配地位主體的“不當價格及交易行為類”,比如壟斷定價、差別對待、強制交易、搭售、掠奪性定價和拒絕交易等;另一類是其在相關市場的“排除競爭行為類”,比如利用壟斷優勢不允許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或為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製造障礙。

顯然,格蘭仕與天貓的糾紛不屬於“不當價格或交易行為類”,只能列入第二類——排除競爭行為類。

但是進入第二類有一個前提,就是該行為必須是在“相關市場”的排除競爭行為,那麼什麼是“相關市場”呢?按照法律定義,這裡的“相關市場”指的是“向共同的買者銷售具有競爭性產品的所有賣者”。

這句話什麼意思呢?

翻譯一下就是:天貓限制格蘭仕本身,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共同市場”行為,天貓如果限制了拼多多、京東才屬於“共同市場”行為,那麼,天貓有沒有限制格蘭仕進入拼多多、京東等市場,就成為了天貓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關鍵,答案顯而易見,一方面天貓在B2C市場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另一方面主動權在於格蘭仕,天貓無權也無法干涉格蘭仕進入拼多多。

阿里巴巴究竟有沒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也就是說,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天貓“二選一”的行為,並沒有構成在“相關市場”的排除競爭行為。所以,這次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受理的天貓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格蘭仕幾乎不可能勝訴,甚至有可能都不會立案。

事實上,我們從另一起2018年已宣判的“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中,也可以找到蛛絲馬跡——在深圳微源碼公司就微信公眾平臺封禁其公眾號事宜,主張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微源碼公司敗訴,其解釋是,除了微信公眾號這一宣傳途徑外,自辦網站、微博、搜索引擎、QQ空間、優酷等互聯網平臺也是原告推廣其外掛軟件的渠道,可以有效替代微信公眾平臺,所以騰訊公司在中國大陸在線推廣宣傳服務上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微源碼公司與騰訊的案件,還入選了2018年深圳知識產權十大經典案例。

阿里巴巴究竟有沒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按照天貓此前的解釋,格蘭仕的“二選一”行為,是一種平臺的自我保護行為。表面上,這種說法站不住腳,是平臺有意把自己置身“弱勢”的市場地位博同情。

但其實,當我們換一種思維來思考,這種說法就好理解了:以沃爾瑪為例,格蘭仕一開始被擺在最為顯眼的第一排貨架上,後來因為某種原因,格蘭仕被沃爾瑪擺在了最後一排貨架上,後來乾脆不擺了,你會去告沃爾瑪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嗎?這種事情,恐怕在沃爾瑪太正常不過了。

商業向心力實驗室認為,類似天貓的“二選一”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在於互聯網平臺的“算法黑箱”缺乏必要的公平性審查,導致了市場交易的不公平合理,導致相關市場主體被平臺惡意歧視,這與去年以來被詬病的“大數據殺熟”是同樣的道理,天貓通過在後臺“升降權”的方式,肆意操縱平臺的搜索結果,導致平臺內市場交易的不公開透明,既損害了相關商家的權益,也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對互聯網平臺進行必要的“算法審查”,還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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