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長子較富裕,老人立遺囑財產全部給次子,生前債務全部交給長子負責歸還,合法嗎?

木魚輕舟


由於長子較富裕,老人立遺囑財產全部給次子,生前債務全部交給長子負責歸還,合法嗎?

看到這樣的問題,就會忍不住要破口大罵。要知道,公平並不是同情弱者,公平就是公平,弱者就是弱者。強者可以幫助弱者,但決不是義務和責任。

而在現實生活中,作為父母,卻始終都是把弱者看作自己的同情和照顧對象,什麼好處都給比較弱的子女,而對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子女,哪怕對他們再好,也是得不到感情的傾斜。

實際上,同情弱者,也需要看具體情況,看弱者是怎麼形成的。如果弱者是因為能力方面的原因,而自己也努力了,可以同情,並在家庭財產分割、遺產分配等方面有所傾斜。前提是,得到其他各方的同意。否則,也不行。

當然,遺產是父母的,處置權由他們決定。但是,在處理遺產時,把財產給條件差的,負債給條件好的,這就是無法接受了。對經濟條件好的子女來說,至多不要財產,而不能再承接債務。如果這樣,就是明顯不公,可以不接受。

所以,做父母的心一定不能偏,不能因為同情弱者就損害其他子女的利益。


譚浩俊


合法?當今社會的通病,回答肯定是不合法的,所以現在這個社會退歩也沒救了。說一個我的鄰居,四十餘年前家庭支柱倒了,最少的孩子才學走路,那時是社會主義農村,一大家子只有一個勞動力,生活艱難些在集體力量下都輕鬆過來了。大兒子近二三十年很是能賺到錢,但幾個弟弟雖然不懶卻沒有好運氣,就是隻能勉強過生活。老媽子老了早就不再做,安享晚年。掙到錢的大兒子十分關照弟弟們,甚至每個弟弟都把樓房建起來了,村長競選又拿出一大筆錢投資選票讓一個弟弟當上了小村長。所以親情才是祖輩相傳下來的美德,那些動不動拿合法說事的人有道德嗎,一群貓!


漫步258825721


可能是我作為老大的原因,父母們從小也沒溺愛我,有些時候家裡的活兒還讓我幼小的時候就扛起來了,比如說那時候家裡要去糧店買米買面,比如說要在家裡,在父母沒回來的時候,按一下電飯鍋裡已經泡好的米。反正作為長子,我從來都是父母眼裡最自立自強的孩子,所以說參加工作以後,我也沒有讓父母們操心,我憑藉著自己的能力,把自己家的生活也營造的很好。其實有時候我也挺恨自己這樣的自立自強,什麼事情都要個面子。反倒是讓父母們覺得自己的弟弟顯現出了弱勢,所以在生活當中,父母常常把弟弟當做弱者來幫助,從小的時候她就要吃什麼都比我多一些,工作上操心的事也要比我多一些。現在我們都已經是中年人了,可弟弟的生活仍然被父母們所擔憂,因為弟弟一家三口只有他一個人在工作,弟媳和孩子的戶口都在農村,所以說父母常常是補貼一些錢給他們。

本來父母的退休金是夠花的,兩個人5000多在我們宜春這個小城市裡,應該說還是很滋潤的,可是父母們看著弟弟一家三口,只有一個人上班,老人們自然就要多管一些,所以每個月父母都要拿出一兩千塊錢來交給弟弟,讓他給孩子補貼一些學習的費用。有的時候父母們還想讓自己的積蓄多一些,有一個養老的過河錢,他們還經常到附近的場地裡去挑,撿一些廢鋼,用這些來換一些錢,使自己的生活過得去。

老人的心自然還是有偏有向的,關心弱勢的人是每個人都會自然的反應,所以說我和我的老婆也都很理解老人的這組心態,有的時候我不理解我的老婆還勸我說,只要弟弟一家三口過的平平安安的,閒暇的時間能夠到父母的身邊,多陪伴一下老人,這比我們付出的要多,所以說老人給他們一點錢也是可以的。因此我覺得作為老人,在不做的太過分了情況下,補貼自己的兒女,偏向一些條件不好的孩子,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不理解的是,老人可千萬別把債務,讓自己那個過的還可以的兒子承擔,這樣就顯得有一些不公平了。




伊春美食美客


我不知道合不合法,但我覺得應該不合法

債務不是說想給誰就能給誰的,財產和債務是兩個問題,不一樣了

我覺得這老人想法也不對,不管長子願意不願意,都會寒心吧

說一下我的外公吧,我母親兄弟姐妹5人,三個舅舅,一個大姨,二舅因病去世了,二舅媽自然給這邊脫離了關係

外婆去世後,外公一個人生活,外公是個很偏心的人,外婆從生病開始就是我母親在照顧,我母親兄弟姐妹五個人裡面她是經濟條件比較好的,我外婆就基本媽媽出錢看病的,大姨就覺得應該兒子出錢,女兒照顧,因為她婆家那邊就是這樣的,不過大姨這些年出錢出力也很多,但是舅舅真的不孝順的,錢要求大家一起出,照顧還是媽媽,媽媽心疼外婆,就照顧,我爸爸脾氣好不說什麼,後來外公一次摔倒了,需要照顧,真的大家都不開心了

外公偏心小舅,吃喝錢都給小舅家,但是小舅不務正業,大舅家就生氣不管不問,後來外公去起訴了,結果只有兩個女兒去了,還是女兒出錢,當然因為起訴了,大舅每年也出錢,但是他不高興,給錢就從來不管不問,也不照顧,外公摔倒了,年齡大了,說疼,醫院查了兩次,拍了很多片子,結果就是沒事,大舅不問他,小舅說要出去掙錢,那就住我家,我爸爸是不開心的,不是因為不想他住,而且有兒子不管不問,我媽媽是女兒照顧也是應該的,但是外公作賤人,真的

這麼多年我外公給小舅家的孩子做飯洗衣服,到我家就什麼不做,洗腳水也要媽媽打好了才洗,現在不舒服了,媽媽伺候的更周到了,他好了也不想回家,收麥子時候,爸爸媽媽地裡忙去了,沒來得及做飯,外公一個人什麼話不說去集市上買吃的了,自己吃飽回家了,也沒說幫我爸爸媽媽帶點吃的,真的,媽媽氣壞了,但是沒說話,她還急急忙忙從地裡回家,怕外公餓,後面住了十天吧,我爸爸媽媽要去外地忙了,畢竟得掙錢,就想他去我大姨家過一段時間,他說孩子多,吵的慌,媽媽說我不能讓你一個人在家裡,出事了怎麼辦,大姨接走了

到大姨家姨夫也不開心,做好飯的時候你必須喊他來,他才過來吃,不喊不出來吃的,夏天到了,也從來不主動洗澡,我們兩家都有洗澡間的,也告訴過怎麼放水,水龍頭也可以直接涼水熱水放,就是不去洗,本來自己說他好了就回家,現在不提了

小舅大舅舅不聞不問,每年外公有國家補貼,還有兒子女兒的撫養費,我小舅從來不給的,然後這些錢還都被小舅家裡拿去花了,外公主動給他們家花,大舅家就更生氣,以前媽媽,大姨去照顧,買吃買喝,我爸和我姨夫從來不說話,但是現在都不開心了,真的,有的老人你真的沒法說的,他想不明白的

我覺得如果可以立遺囑把債務給某一個兒子,那我外公肯定去借錢給小舅,讓我媽媽大姨大舅還債的,所以我覺得應該不可以的,法律應該不會允許的

可能有錯別字,大家別介意啊


二穎的生活日記


這不是一件事,而是兩件事。

第一件事,老人願意立遺囑將遺產留給誰,是老人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別說是把遺產全部給次子,就算是全部給街頭的乞丐,那也是老人的權利,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問題,所有人都必須尊重執行。

第二件事,老人的債務只與老人自己有關,與兒子無關。法律根本就不支持父債子還。老人如果希望長子代為償還債務,必須協商並得到長子的同意。長子只要不同意,老人即使立字據要求長子歸還,法律也不支持,這與老人立字據要求街頭乞丐歸還債務一樣是無效的。



那麼,老人留有遺產,也留有債務,遺產可以立遺囑由次子繼承,這沒問題;但是債務卻不能在未經長子同意的情況下轉嫁給長子。按照法律,只要債權人主張,老人留下的遺產將優先用來償還債務,有多少償還多少,如果償還完債務還有結餘,再由次子繼承。如果償還完債務沒有結餘,次子就沒有可繼承遺產。至於老人遺產如果不足以償還債務,那也有多少還多少,人死債滅。

從法律角度,對身故老人債務有連帶償還責任的只有一個人,就是老人的合法伴侶,老太太。如果老太太還在世,那麼老太太就有連帶償還責任。不過如果老太太能舉證對老人的債務不知情且沒有用於家庭生活,那麼老太太也可以豁免擔責。成年兒子與老人是彼此獨立的民事法人主體,只要沒有對老人舉債有擔保責任,那麼就沒有連帶償還責任。

看吧,這兩件事把權利責任擺出來,嘎簡單。


唐映紅


問,由於長子富裕,老人立遺囑財產全部給次子,生前債務全部交給長子負責歸還,合法嗎?

答,非常合法!

從國法的層面看,我們國家的法律,沒有對老人立遺囑具體內容,制定限制的條款。按照“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百姓都是可以去做的”這個古老的市規民約,老人立遺囑,想怎麼立,就怎麼立,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法律是否支持?那是司法的事,與老人立什麼遺囑無關。所以,老人的做法,毫無疑問是非常合法的。

從家法的層面看,清官難斷家務事,家本質上就不是一個說理的地方。社會生活實踐中,尚存在“我弱我有理”的事實優勢,更何況家庭。老人是一家之主,老人的心願、老人的憐憫、老人的慈悲、老人的擔憂、老人的無奈,組成的老人想法,老人希望把它變成家法,這個希望是不容質疑的。因為家法是一種不受國法保護的特定法規,一家一個樣,外人沒有資格說三道四的。只要至親之間達成共識,老人的策略,可成為治家的法規。

從方法的層面看,老人眼中的家是大家的家,妯娌眼中的家是小家的家。可憐天下父母心,老人用立遺囑的方法,在兄弟之間劫富濟貧,是帶有公益眼光、不得已而為之的恰當選擇。其實,老人並不在乎自己的遺囑是否能得到全面執行,而只在乎自己是否安然冥目。老人無知背後的天真,充滿了原生態的本愛,這種本愛實現動機的可能性很小,但對於行將謝世的老人來說,可供解除後顧之憂的選擇餘地更小。老人用自己的死機,為困難的次子創造生機,不失為天下老人臨終護家的最好方法。回答完畢,個人觀點,僅供探討。


0老三兩0


這個自然不太符合繼承法及合同法的規定。

我們要明確,財產是老人的財產,債務也是老人的債務。

對於財產,作為所有權人,老人是有處分權,可以立遺囑給其中某個法定繼承人,甚至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員,這都沒問題。所以,老人立遺囑將財產全部給次子,這個不違反《繼承法》規定,只要遺囑內容及形式符合規定,屬於有效遺囑,就有法律效力。

對於債務的問題,屬於老人的債務,就是其他人員的權利,債務的處理更多的是要依照債權人的意思表示,而並非我債務人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否則所有債權人的利益如何維護,這世界還不亂了套。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人若是繼承了遺產,也就繼承了相應的債務。所以,次子若是繼承了遺產,也應當在繼承的遺產範圍承擔相應的債務。老人立遺囑要求長子承擔其生前債務,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當然,若是長子願意承擔,那另當別論。


葉律師


次子繼承遺產,長子償還債務,這個問題真的很有意思,我來湊湊熱鬧,簡單的說說我的觀點。

老人立了遺囑,作為子女有兩個選擇,一是遵守遺囑,二是不遵守遺囑。面對這份明顯不公平的遺囑,大兒子如果願意遵守,毫無問題;如果不願意遵守,即使鬧上法庭,也沒有問題,法院肯定不會支持這樣不公平的遺囑的。

按照法律規定,一般都是用老人的遺產先償還債務,剩下的才是繼承人繼承的部分;如果老人的遺產已經不夠償還債務,那子女也沒有義務償還(子女自願為老人償還債務的除外)。

從老人的這份遺囑上,能夠看得出老人很偏向次子,但這種偏向,也許不是偏心,而是看到次子生活困難,想幫一把次子。次子家庭困難,把他的遺產給次子,可以緩解次子的生活狀態;把債務留給長子,因為長子家富裕,這點債務對長子也許不算人。

老人的初衷,也許就是取長補短,使兩個孩子的生活水平,相對均衡一些。可這位老人真的欠考慮:兩個孩子不是兩個物件,可以相互調換零件,取長補短,這是兩個活生生的人,兩個本應該地位平等的孩子。

如果沒有這份遺囑,老人去世後,兩個孩子可能還會和睦相處,老大也許還會接濟老二,可有了這份遺囑之後,兩個孩子之間很有可能會產生隔閡,有可能會讓兄弟二人反目成仇。理由很簡單,這明顯就是分家不均,是最容易產生家庭矛盾的環節。

現在如果老人已經去世,希望兩個孩子能夠有超級大度的胸懷,老二主動放棄遺囑中留下的財產,用來還父親的債;老大不要記怪父親的“偏心”,讓老父親安詳的走去。


紅楓財俠


老人的遺囑部分合法,老人有權利任意處置自己的財產,但是債務卻不能。俗話說得好:“父債子還”,但實際上這不符合法理,因為老人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獨立履行債務的義務,不能強制讓兒子(直系親屬)替他還。

1、財產分配自由,但債務要由次子承擔

財產屬於公民私有,老人分配去世後財產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也是個人的自由。依據法律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所以老人將財產給次子,沒有任何問題,同時大兒子也失去了主張繼承的可能。

不過,強行把債務分給長子承擔,肯定是不合法也不合理,多少有些強迫的意味,國家不可能允許這種行為出現,其次這種行為對長子是不公平的。實際上,如果老人要把財產給次子,那麼債務也要由次子承擔,總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吧?對此,國家在《繼承法》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2、次子可以不繼承遺產,從而不承擔債務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對於老人的債務,次子也可以選擇不償還,但前提是不繼承老人的財產。按照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如果長子和債權人都同意,那麼老人可以這樣決定

其實,《繼承法》這樣規定,也是為了避免有人鑽法律的漏洞。試想一下,如果老人們借大量的錢,把這些錢留給一個子女,而讓另一個子女承擔自己的債務,那樣豈不是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導致債權人的利益損害,那麼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誰來保證?

儘管老人對債務的分配行為不合法,但有一種情況可以行得通,就是對於債務的承擔,長子和債權人都認可老人的做法,那麼可以直接按法律規定的債務轉讓條例進行。如果債權人或者長子有一方不同意,那麼債務還是要由次子來承擔。

對於債務問題,還是建議老人和兩個兒子一些商量一下,看看怎麼解決,而不是自己一個人拍板決定,要不然非但解決不了問題,還會破壞家庭關係的和睦。不止是涉及到錢的問題,現實生活中很多家庭事務的處理,都需要老人一碗水端平。


金十數據


又是一件偏心事,老人的財產給誰繼承,可以由老人自己來做出決定,可能不合理,但也不違反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但是,老人的債務由長子來承擔,則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長子比次子相對富裕。正是由於這個原因,老人才做出了遺產給次子,債務給長子的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老人只會考慮,如何讓次子的經濟條件變得好一些,而完全忽略了長子的感受,忽略了“公平”二字。

長子經濟條件好,是人家自己努力打拼的結果。對於老人財產的繼承,長子是否需要,老人應該徵求其意見。儘管老人自己的財產可以由其自由支配,但是為了不產生家庭矛盾,老人應該報著公平分配的態度。即便想偏向次子,也應該與長子長媳商量,或許,人家條件好,會主動放棄,這樣豈不是皆大歡喜。

老人這樣擅自做主,不僅可能會導致長子長媳對老人不滿,還可能影響兄弟兩間的和睦。因此,老人在遺囑的處理上,做的並不妥當。

前面已經做錯。老人又將自己的所有債務交由長子承擔,這樣的做事方式太過了,錯到離譜。不能因為長子富裕,而只讓人家承擔義務,不給享受權利。即便長子願意,長媳也不樂意。老人這是標準“顧情不顧理”的行事風格,是在故意挑起家庭內部矛盾。

而且,老人直接將自己的債務轉嫁給長子,已經違反了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也就是說,從老人自己的遺產如何分配由自己決定的角度講,他將遺產全部給次子是合法的。但從清償債務的角度來看,老人在沒有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便直接將其全部財產寫入遺囑是違法的。他必須用自己的財產清償自己所欠債務後,才可以對剩餘的財產進行分配。

所以,按照老人的意願,最終的合法處理方式應該是,次子獲得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長子得不到財產,也用不著承擔老人所欠債務。

大家覺得老人的做法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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