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古時候,人們用按手印的方式表達自己對合約的認可;在如今,各類法律文件都要求本人簽字來確定效力;如果是企業,還要在各種文件上蓋上公司的公章。簽名、蓋章、按手印的區別和法律效力究竟如何?怎樣使用才能避免糾紛與風險?
1 簽名
在現實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號,是公民意志與人格的形式表現。
簽名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還有多個供他人稱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別名、曾用名等,從法律角度考慮,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發爭議的可能,需進一步證明名字與行為人等同;
二是現在社會流行藝術簽名,一個識別不出字眼的簽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確行為人身份?故清晰可識別的簽名是法律的必備要素。
三是簽名的時最好不要用鉛筆,不容易保存而且還容易被塗改。儘量不要使用馬克筆、水彩筆等筆尖較軟的筆,這些用筆無法反映書寫人的筆力運用和細微筆畫的書寫習慣,在筆跡鑑定時無法進行認定。
2 蓋章
在民事活動中,蓋私章的也不計其數,與簽名相比,蓋章在法律上的風險是很大的。
一是如果私章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備案登記不具有公信力;
二是私章是與人分離的,不像簽名因個人筆跡有別而“字如其人”,故蓋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難以確定;
三是私章容易偽造,當事人可能因此主張對方所述完全與己無關。
3 按手印
關於按手印,現代社會一般不會單獨使用,除非當事人不會寫字,按手印的好處在明確身份這一點可做到“毋庸置疑”,因為每個人的指紋具有絕對唯一性,但需要藉助高科技才能識別,故其缺陷也不容忽視,且按手印不易體現個人的自由意志,像舊社會的刑訊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後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狀上。
4 最慎重:簽名與按手印相結合
簽名、蓋章、按手印關係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在落筆之前應該謹慎,如果存在被迫等情況,應該保存證據。同時,應看清楚合同協議的內容,切不可因為礙於情面而隨便籤字、蓋章、按手印。
在司法實踐中,最為慎重的選擇就是簽名與按手印的結合,簽名是個人自然的書寫流露,是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可也有行為人事後不認可他人代簽的情況,而按手印雖不易識別,但其確定身份的作用某種程度上可一舉定紛爭。
因此,簽名與按手印相結合能互取其長,互補其短,是規避風險的實用性選擇。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在個人與法人借貸中法律意識原本淡薄的民眾難以去考慮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法律意義,當借條上借款人落款為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款項當時又實際進入公司基本賬戶的情形下,出借人因公司債務累累而自然選擇個人為借款人主張權利,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為避免個人承擔債務而主張個人簽名系代表公司的行為,款項亦進入公司賬戶,公司應為債務人,故為避免糾紛,雙方當事人最好進一步明確簽名主體的身份,是作為法定代表人,還是個人,亦或兩者兼具。如果是作為法定代表人,最好加蓋公司公章。
合同沒有加蓋單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該合同有效。
首先,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蓋具公章並非合同有效的必備條件。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決定了他行使職權的權利來源,該職權由法律賦予,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且蓋具公章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那麼,得出法定代表人簽字使得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難理解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中《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經過要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名以示對合同內容的確認。在這裡,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如此以來,蓋章只是形式要件,並不能決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取決於雙方合意及合同內容合法,所以,合同效力並不以蓋章為要件。
其次,對於合同生效所要滿足的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包括: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而不蓋章並沒有違反上述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包括: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在合同上籤宇而不蓋章不是其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故合同有效。
但是也有例外情況,比如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人代表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為什麼中國要講究在合同落款時加蓋公章呢?公章具有被私刻、偷盜、丟失、騙取或其他非合理理由先行蓋具的可能性,這使得加蓋公章的合法性存在較大風險和疑慮,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卻是難以偽造或騙取,倒是使得法人行為具有較大可行度,西方國家的合同中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蓋章。中國企業雙方簽訂合同時無須加蓋公章應該常態化,能有效控制紛爭,利大於弊。
幾個簡單易懂的問答推送給朋友們,便於更好的理解:
問: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公章或只有財務專用章,合同有效嗎?
答:原則上有效,但存在法律風險。
問: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只有授權代表簽字,合同有效嗎?
答:在出具授權書的情況,原則上有效,但存在法律風險。
問:只有公司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合同有效嗎?
答:有效。
問:只有合同專用章,合同有效嗎?
答:經過備案的合同專用章,有效,但需對方出具備案資料。
問:只有財務專用章,合同有效嗎?
答:無效。
例外:通常而言,外國公司既沒有法定代表人也沒有公章。與外國公司籤合同時,只需其提供授權書,授權代表簽字即可。
總 結:
①儘量要求對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且加蓋公章,特別是在簽署重要合同時;
②如果是授權代表簽字,要求對方出具授權書;
③要求對方加蓋公章或經過備案的合同專用章,而不是財務專用章;
④通常而言,與外國公司籤合同,要求其提供授權書,授權代表簽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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