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五分音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實務中會出現三種情形,需要分別處理。

⑴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沒有分別核算兩者的銷售額,這樣統一按銷售貨物13%稅率計算銷項增值稅,進項稅額全額抵扣。

⑵銷售貨物和安裝服務分別核算,安裝服務也採用一般計稅方法,銷項稅額按銷售貨物13%和安裝服務9%,分別計算,進項稅額合併抵扣。

比如:某一般納稅人,簽訂銷售合同,總金額是200萬,銷售設備180萬,安裝費用20萬,全部採用一般計稅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精神,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如果沒有按照甲供簡易計稅,而是安裝服務也選擇一般計稅,則安裝服務稅率為9%,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則可以全額抵扣,不需要區分銷售貨物或安裝服務。

∴該一般納稅人應繳增值稅=〔180÷(1+13%)〕×13%+〔20÷(1+9%)〕×9%-全部進項稅額

⑶銷售貨物和安裝服務分別核算銷售額,安裝服務選擇甲供簡易計稅。

由於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需要按確定的歸屬區別可抵扣或不可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不能確定歸屬,則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除購進固定資產可以全額抵扣外,其他進項需要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並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應繳增值稅=〔180÷(1+13%)〕×13%+〔20÷(1+3%)〕×3%-全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總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明確了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貨物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應分別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貨物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可以按照兼營的有關政策處理。

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稅收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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