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安利、步長製藥、輔仁藥業為“有償刪帖”付費數百萬,多家“公關公司”因此被判刑

「關注」安利、步長製藥、輔仁藥業為“有償刪帖”付費數百萬,多家“公關公司”因此被判刑

資料圖 圖/網絡

在互聯網的浪潮中,信息對每一個人來說都有利有弊,這點對一個企業而言更加深刻。

然而,浩瀚的網絡信息都依託於眾多網絡平臺,這種情況下想要“趨利避害”,恐怕難以繞開“有償刪帖”這種“捷徑”。

不過,最近有媒體從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獲悉,就有幾家這樣的“公關公司”和“水軍”因為有償刪帖被判刑。

“有償刪帖”涉案數百萬

為了“趨利避害”,這些公司僱傭了所謂的“公關公司”,而這些“公關公司”之間和負責刪帖的“水軍”也有著錯綜複雜的關係。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刑初188號、(2019)鄂10刑終141號刑事判決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的經過。

自2015年7月直至案發,成立於1996年,2014年被華誼嘉信整合營銷顧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購的北京迪思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思公司)與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利公司)簽訂了三份百度SEO(搜索引擎優化)合同,按照合同約定,迪思公司使用刪除、屏蔽、下沉等手段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清理涉及安利公司的負面信息。

“不過,出面‘接單’的雖然是這些所謂的‘公關公司’,但一般來說,這些‘公關公司’都會把‘刪帖’這樣複雜的工作交給實時操作的‘水軍’來完成。” 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對法治週末記者說道。

果然,擔任迪思公司大數據中心負責人的姜煒為了刪除安利公司負面信息,通過QQ在網上找到專門從事有償刪帖業務的犯罪嫌疑人吳秋敏、何偉。談好價格後,姜煒將其部門蒐集的相關帖文鏈接發給吳秋敏、何偉進行刪帖,吳秋敏、何偉共為姜煒刪除、屏蔽帖文1800餘條,姜煒代表迪思公司向吳秋敏、何偉支付刪帖費用143萬餘元,迪思公司通過有償刪帖服務向安利公司收取鉅額費用,非法刪帖經營數額為5846971.98元,違法所得共計4415697.98元。

案發後,迪思公司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無獨有偶,2016年5月至9月,周子瀟在擔任深圳市九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九富北京分公司)負責人期間,承接了為山東步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步長公司)提供IPO服務的項目,根據步長公司的要求,周子瀟指示其手

下團隊辦理,其團隊蒐集了一批影響步長公司上市的帖文,並委託春鼎秋華(北京)公共關係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鼎公司)和北京環宇趨勢科技有限公司(李東洲控制的空殼公司,以下簡稱環宇公司)對這些帖文鏈接進行刪除和屏蔽。

九富北京分公司通過有償服務向步長公司收取費用,九富北京分公司向春鼎公司、環宇公司共支付非法刪帖費用79.5253萬元,非法刪帖經營數額為109.5253萬餘元,違法所得30萬元。

2016年5月至案發,李東洲在擔任春鼎公司法人代表期間,利用春鼎公司和環宇公司的名義與輔仁藥業集團、九富北京分公司分別簽訂了《財經公關諮詢服務協議書》《步長製藥項目網絡宣傳服務協議》等合同,合同內容包括為輔仁藥業集團、九富北京分公司提供有償刪帖服務。

為了幫助上述公司刪帖,李東洲指示其公司員工王召明通過QQ在網上找到專門從事有償刪帖業務的吳秋敏、何偉,談好價格後,王召明將相關帖文鏈接發給吳秋敏、何偉進行刪除和屏蔽,事後向吳秋敏、何偉支付了刪帖費用14萬餘元。春鼎公司和環宇公司通過有償刪帖服務向輔仁藥業集團和九富北京分公司收取費用,非法刪帖經營數額為

139萬餘元,違法所得數額124萬餘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9月以來,吳秋敏夥同其丈夫何偉在網上大量承接他人委託的刪帖業務,通過投訴刪除或找其他刪帖中介刪除、屏蔽的方式進行非法刪帖,事後向委託人以每條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價格收取服務費。經查,吳秋敏、何偉共同非法經營額為398.6128萬元,非法刪帖共支出205.3340萬元,違法所得193.2788萬元。

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間,姜煒、李東洲、王召明、吳秋敏、何偉被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依法逮捕。

2019年4月3日,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處上述5人有期徒刑3年至9年不等,並處罰金130萬至450萬不等,同時對涉案的迪思公司、春鼎公司、環宇公司和九富北京分公司分別處以30萬至450萬不等的處罰。

行為危害性司法解釋早有規定

有償刪帖行為看上去“你情我願”,實際上卻擾亂了市場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信息誹謗解釋》)。其中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另外,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同月,兩高就《信息誹謗解釋》答記者問時表示,實踐中,一些所謂的“網絡公關公司”“營銷公司”“網絡推手”等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許可,在信息網絡上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此類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擾亂了市場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對此,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些所謂的“公關公司”向公眾傳播虛假的信息、真實的信息屏蔽掉或排後,從而導致公眾獲取的信息要麼是不真實的,要麼希望看到的信息無法獲取,從而侵犯了公眾的利益,同時影響和干擾了正常的輿論,捏造信息或干擾正常信息不能正常的展現在公眾面前。

僱主為何沒被追責

實施“有償刪帖”或安排“有償刪帖”的公司或個人都被

一一判刑,但案件中僱傭這些“公關公司”的“僱主”,如安利公司、步長公司和輔仁藥業集團等,為何都沒有被處罰呢?

趙佔領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客戶”的情況與“公關公司”的情況不同。一方面,如果他們希望刪除的是有關競爭對手的信息,那麼有可能涉及到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或針對個人的誹謗罪等,不過,公安機關對於適用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時是十分謹慎的。第一,會因此引發很多爭議,特別是涉及互聯網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行為,基本沒有門檻,從而導致公安機關淪為犯罪嫌疑人打擊競爭對手的犯罪工具,所以,公安機關對這類案件的立案是十分謹慎的;第二,如果公安機關調查“公關公司”的過程中,“僱主”隱藏了證據,或者極少的留下相關證據材料,導致公安機關很難取證。

“然而,該案中的幾家企業的目的是僱傭他人刪除自己的負面消息就很難被定義為刑事犯罪。”趙佔領認為,僱傭“公關公司”的“僱主”並沒有非法經營罪構成中的非法經營行為,無法構成非法經營罪。

對此,北京龍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樹森持相同看法,他認為,“僱主”除了不構成非法經營行為以外,也不構成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的主體要件,所以很難追究僱傭“公關公司”和“水軍”有償刪帖的刑事責任,“關於如何追究僱傭‘公關公司’有償刪帖的‘僱主’的法律責任,目前,相關法律法規還存在空白”。

另外,在董毅智看來,司法解釋出臺多年,依然有人頂風作案也反映出很多問題。首先,公民對於有償刪帖涉及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罪的認識還十分單薄。另外,從此案可以看出,有償刪帖無疑是一條利潤豐厚的黑色產業鏈,而且,由於互聯網時代中,各種網絡信息對一個企業甚至一個人的影響都是十分巨大的,這是驅使著一些人步入這個黑產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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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週末》音頻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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