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金華市商品房逾期交房退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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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開發商逾期交房,則開發商違約。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後,給開發商發房屋催交通知書,在其後三個月合法期限內開發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權要求退房。

開發商逾期交房一年

2015年3月16日,徐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了《金華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住宅小區5號樓2單元1205室商品房一套,總價款為238403元,於2015年3月19日交納了首期款88403元。

合同的第八條約定,開發商應當在2015年7月31日前,向徐先生交付取得金華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分期分棟竣工驗收備案證的商品房。

成功案例:金華市商品房逾期交房退房成功

合同第十一條約定,開發商如果逾期交房超過60天,徐先生有權解除合同,並按合同總房款的1%收取違約金。至2016年2月22日,開發商仍然不能按合同約定向徐先生交房,開發商構成根本違約,徐先生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第十九條約定,買受人行使本合同約定的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權利時,應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須自收到買受人的書面通知之日,一次性將買受人已支付的房價款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全部退還買受人。為維護徐先生的合法權益,上海申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請求

1.解除原、被告於2015年3月1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被告退還原告已付購房款88403元和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被告退還全部購房款之日止,至2016年2月25日為3859元);

3.被告賠償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2384元;

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判決開發商退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解除原告徐先生與被告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15年3月16日簽訂的《金華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 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徐先生返還購房款88403元並支付利息,利息以88403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5年3月19日起計付至債務清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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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訴案件受理費2166.16元,由被告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分析

原告徐先生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金華市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案涉商品房工地已於2015年5月份左右停工,該商品房至今未達到交付條件,形成了不論原告是否支付購房餘款被告也無法按約交房的事實,且該涉商品房工地已於2015年5月份左右停工……已構成根本違約,雙方已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根據合同約定,如被告逾期交房超過60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並按合同總房款的1%收取違約金,現原告訴請解除合同並請求被告接合同總房款的1%支付違約金2384元,有合同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成功案例:金華市商品房逾期交房退房成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後,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已付購房款88403元,法院予以支持,由於被告無法按約交房導致合同解除,被告理應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雙方合同也明確約定,“原告行使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時,應書面通知被告,被告須自收到原告的書面通知之日,一次性將原告已支付的房價款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全部退還原告,被告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被告應按未退款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直至全部退完款項為止”,故原告主張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從2015年3月19日起至實際退款之日止佔用原告已支付的88403元款項的利息損失,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應予以支持。

一般關於退房條件在合同中都會有相關條款,但如果沒有也不用擔心,還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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