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次!
《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中,“監督”一詞共出現52次,是《決定》高頻詞之一。
背後有何深意?一起來看
監督是治理的重要方面,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把監督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不斷健全黨和國家監督制度,完善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既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這一目標,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正確行使的重要保障。
52個“監督” 體現強化權力運行制約與監督的實踐探索
治理必治權,治權必監督。《決定》中的52個“監督”,主要分佈在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堅持和完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等7個部分,既有強調監督體系的又有強調監督制度的,既有黨內監督又有其他各類監督的,生動反映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探索如何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踐。
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到黨的十九大提出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再到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健全黨和國家監督制度,完善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近6年來,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逐步構建,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不斷增強,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正在形成。
32個“監督” 為強化權力運行制約與監督指明方向
“落實各級黨組織監督責任”“強化政治監督”“完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儘管《決定》的52個“監督”分佈在7部分,但其中32個出現在第十四部分“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體現了監督體系在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能否保持管黨治黨制度的穩定性,是一個政黨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體現,也是能否實現“四個自我”的重要保障。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是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實現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決定》在強調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形成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的基礎上,從三方面細化了這方面的工作部署:健全黨和國家監督制度,完善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
具體而言,從完善黨內監督體系到重點加強對高級幹部、各級主要領導幹部等的監督;從強化政治監督到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從堅持權責法定、權責透明、權責統一,到堅定不移推進反腐敗鬥爭,深化標本兼治,一系列制度安排,成為推進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重大舉措,為黨不斷實現“四個自我”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25個“監督” 為健全黨和國家監督制度劃出重點
制度管根本、管長遠。在《決定》“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部分的32個“監督”中,有25個出現在“健全黨和國家監督制度”,這為進一步健全黨和國家監督制度,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劃出重點。
完善黨內監督體系。《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九條規定,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現實中,黨內監督體系還存在一些漏洞,主要是不同主體在黨內監督中的地位、作用和職責不明晰;監督主體之間信息溝通協調不順暢;對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強調不夠,黨組織日常管理監督缺位等,因此必須進一步落實各級黨組織監督責任,保障黨員監督權利。
強化政治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是西方化、資本主義化,而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因而應當把政治監督擺在監督的首位,加強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完善巡視巡察整改、督察落實情況報告制度。
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是一張織密了的監督之網,既包括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等,又包括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制度,發揮審計監督、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應進一步推動黨內監督和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等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
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要緊緊圍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著力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要聚焦堅持和完善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突出政治監督,強化日常監督,構建全覆蓋的制度執行監督機制,強化制度執行力,保障國家治理各項決策部署、政策措施貫徹落實,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切實得以堅持鞏固,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
來源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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