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人大常委會就依法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作出《決定》

麗水市第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號

《麗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已於2020年2月14日經麗水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4日

麗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14日麗水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決策部署,全力做好當前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統籌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秩序恢復,採取管用有效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和個人防護有機結合起來,增強法治意識,充分運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工作,設立的與響應等級相對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防護網絡,落實“大數據+網格化管理”措施,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落實全市聯防聯控機制。

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制定健康診斷、交通組織、物資保障等疫情防控措施;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責任,切實做好恢復正常生產後的疫情防控,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和教學秩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市、區)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採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做好本轄區內的防控工作。發揮“基層治理四平臺”優勢,加強疫情期間矛盾糾紛化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健康提示和人員健康監測,落實隔離觀察等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科學有序參與疫情防控應急志願服務工作。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憲法、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並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疫情防控工作要儘可能減少對群眾生產生活的影響。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項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冠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隔離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不得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鐵路、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鄉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個人應當做好自我防護,進入公共場所自覺佩戴口罩;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自覺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時,第一時間向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報告,及時前往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醫,確保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不得非法運輸、銷售、購買野生動物。

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病人的救治需要。

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向本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徵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徵用憑證,並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

發改、經信、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財政、住建、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提供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充分發揮“浙政釘”“浙裡辦”平臺的作用,提供線上政務、民生事項辦理服務。推進“健康碼”機制,開通在線心理健康支持和網絡心理輔導服務。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佈疫情信息,不得緩報、瞞報、漏報、謊報,保障疫情數據信息規範使用,保護個人隱私安全。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與相鄰市、縣(市、區)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八、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公安機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九、市、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嚴懲妨礙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非法獵捕交易野生動物、製假售假、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審慎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糾紛,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全市各級人大組織應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彙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

全市各級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參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基層組織開展的疫情防控工作,自覺發揮緊密聯繫人民群眾的優勢,引導全體市民增強法治意識,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在合力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中發揮積極作用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2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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