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辯護中,自首是被告人能夠從輕判處的最為常見和有效的量刑情節之一,因此為刑事辯護律師所普遍重視。顯然,在涉黑涉惡這類重大刑事案件的辯護中,如何有效地發現和運用好自首情節,具有更為重要的實際意義。筆者親身辦理的王某某涉黑涉惡案件,就體現出瞭如何在涉黑涉惡案件的辯護中有效捕捉和運用好自首情節。
2019年4月,雲南某公安機關在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抓獲了以劉某某等人為首的犯罪團伙成員(其中包括筆者為其辯護的當事人王某某),並向社會徵集該犯罪團伙的所有違法犯罪線索。其中,王某某被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事拘留。
接受委託後,筆者克服了會見難等重重障礙,堅持與辦案機關專案組聯繫溝通相關事宜,先後向有關部門遞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不批准逮捕意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等,並與辦案人員會面提出辯護意見。偵查終結後,起訴意見書顯示,王某某涉嫌的罪名只有故意傷害罪,涉嫌的犯罪事實也只有一起故意傷害行為,再無敲詐勒索罪和其他涉黑涉惡相關罪名。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不懈的堅持和努力,王某某
涉黑涉惡的帽子被成功打掉了!摘帽成功後,我面臨的是如何在審查起訴階段進一步提出對王某某有利、有效的辯護意見,為下一步的辯護制定方案。起訴意見書寫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無犯罪前科,無自首、立功情節。”其中的“無自首”三個字引起了我的高度關注和重視。我快速回顧了本案歷時三個多月的偵查過程和基本脈絡。王某某被抓和刑拘的案由是敲詐勒索罪,那麼故意傷害罪是怎麼來的呢?帶著疑問,我又多次快速審閱了卷宗材料。結果發現,辦案機關對嫌疑人的抓捕和訊問是從所謂敲詐勒索開始的,然而,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證據並沒有明確、具體的敲詐勒索的事實。在擠牙膏式的訊問之後,嫌疑人交代出其在2018年一起打架的事情。而此事,辦案人員並不瞭解。那麼,王某某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故意傷害罪,這不正是一種特殊的自首嗎?
證據顯示,辦案機關的立案決定書所載案由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該立案決定書形成的時間是在王某某交代了打架的事情之後。此外,最早出現“我在2018年還和別人打過架”的訊問筆錄的日期在先,立案決定書日期在後,可謂前後銜接,時間順序清晰。後來的批准逮捕決定書也同樣是基於故意傷害罪的案由。
基於上述分析和證據,筆者約見了本案的承辦檢察官,當面提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過審查卷宗材料,聽取本律師的意見,檢察機關最終採納了王某某屬於自首的辯護意見。起訴書中寫道,“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屬自首。”同時,公訴機關出具的《量刑建議書》載明:“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積極賠償並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對王某某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可見,檢察機關不僅認定了王某某的自首情節,而且將自首情節作為同意對其適用緩刑的重要理由和依據。
本案的辯護之所以獲得了巨大的成功,核心和關鍵有三:1、成功打掉涉黑涉惡的帽子;2、成功爭取自首情節;3、成功爭取緩刑機會。
本案的有效成功辯護也充分說明,雖然涉黑涉惡案件性質嚴重,但其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辯護機會和空間。涉案當事人和家屬要有信心,積極委託刑事律師提供專業辯護,就一定有希望獲得罪輕甚至無罪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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