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離不掉的婚,一切都只是時間問題

俗話說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筆者個人認為,當婚姻有名無實之時,結婚證就是一紙束縛罷了,早早解脫,撒手放生各自安好。話說回來,離婚並非想象的那麼容易。一方欲離,一方遲遲不肯放手,雙方都處在煎熬痛苦之中的比比皆是。那麼這個婚何時才能離掉呢?

沒有離不掉的婚,一切都只是時間問題

許多人經歷過協商離婚不成,轉而通過訴訟欲求達成離婚目的。然訴訟途徑未必就能得償所願,離婚訴訟過程中,法院會先做調解,調解不成再行審判。然判決離婚須以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為前提,這就需要提出離婚一方舉證證明。

關於離婚的一些法定事由,即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婚姻法中寫的清楚明白,相關司法解釋也有明文規定,但這需要證據支撐,大多數人沒有預料到婚姻會走到盡頭這一步,也沒有提前收集證據的概念,同時有些事情事發突然或難以準備證據,即便有證據也未必有效未必能能完全說明問題。

沒有離不掉的婚,一切都只是時間問題

就如婚姻法中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可是如何證明配偶與他人同居?哪些證據有證明力?通過怎樣的手段獲得的證據是有效的?有的人說直接闖入姦夫淫婦的房裡拍照取證。對不起理論上這種證據是無效的,法院不予採納,因為獲取的手段是違法的;亦有人說某人在家偷情被捉姦在床,且對方供認不諱,這就是對方同居的證據,應當判離。對不起,法律對同居的解釋並非如此,肉體出軌也並非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因此許多離婚訴訟都缺乏依據,一審往往不會准予離婚,會給雙方一個冷靜期,期盼能重歸於好。

沒有離不掉的婚,一切都只是時間問題

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這樣的結果對於心灰意冷決意離婚的人來說沒有意義,反而只會延長痛苦。當然,立法時對於這些情形都是有考慮的,原告可以收集新的證據再行起訴。需要注意的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要等到6個月之後才可以第2次起訴離婚。第二次不行還可以進行第3次,第4次。

法律並沒有說起訴幾次就一定會判離,但法律不外乎人情,在接二連三的起訴當中,法院多半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判離。

總之一句話,沒有離不掉的婚,一切都只是時間問題。

本文僅是筆者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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