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裡面統一安排,拆了的房子,宅基地屬於誰了?

農人莫小道


這樣的問題確實確實關乎很多農村人的利益,題主的問題表述不是很明晰,讓我們把問題整理一下,理清思路,各自想要的答案也就水落石出。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房屋產權。房屋產權有兩種,國有產權,集體使用權,國有產權可以上市交易,產權年限有70年,50年,40年,國有產權相當於所有權。集體使用權不可以上市交易,可以在集體內部轉讓,產權無年限,終身使用。

通過以上我們可以知道,在農村的房屋倒塌或統一拆遷,按原來所有權執行,即使用權還歸原房主所有。在這裡要注意一點,這些要符合國家的一戶一宅的政策,不符合一戶一宅私自建造的房屋,原本就沒有使用權,不是集體統一徵地時也是違法建築。如果符合一戶一宅的房屋,村集體不是在村民的意願下強行拆除,屬於違法。

國家與村集體為了發展農業,使農民過上更好的生活,需要實行一些舉措,比如合村並鎮,拆遷建設新農村等,這些是有利於農民的。所以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採取農民自願,並給予合理補償。並還按原來一戶一宅的政策繼續給農民土地宅基地使用權。也就是雖然拆遷,但使用權沒有丟,只不過還是使用權,仍然無法買賣,沒有所有權。這就是集體使用權的限制。

但在這裡大家要注意一點,宅基地與耕地是兩碼事。耕地是與集體籤的承包合同,有承包經營權,不是使用權,更不是所有權。這個需要大家明確,

農村的房屋我們知道是不允許在集體外部買賣的,所以產權並不是很明晰。但隨著政策的改革,比如國家新政策,允許集體土地入市,我想農村的土地可能就會產權明晰,到時候可能就允許買賣了。這也就解決了有些農民心頭的困惑吧。


農業空間


農村裡面統一安排,拆了的房子,宅基地屬於誰了?

首先,可以肯定的說,農村的宅基地,所以權是村集體的,即使是你祖上留下來的房產,當時宅基地是買的,建國後隨著公有制的確立,這宅基地的所有權,也收歸集體了,農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建國以後,隨著生產條件的改善和人口的增多,農民不斷新建住房,農民新建的住房,都是依法從集體申請來的,但全國農村一樣,只有新建住房,卻沒有回收老宅基地,許多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或者倒掉,或者成為危房,嚴重影響著農村的村容村貌,並且也嚴重浪費了有限的土地資源。如果一代一代新人只建新房,都不交回老的宅基地,勢必造成農村大量房屋荒廢。

正是基於以上原因,國家出臺了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基本政策,開始對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並且,正在逐步對危房或倒塌的房屋進行清理,逐步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但是,在清理過程中,只要宅基地還有可以利用的房屋,雖然無法確權,但國家是不會收回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因為地上的房子屬於私人財產,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所以,對於歷史遺留下來的老宅基地,只要房屋倒塌不可再住人,村集體可以統一安排,拆除這些房屋,將宅基地收歸集體重新分配,或者復耕。

那麼,題主所說的農村裡統一拆了房子,如果屬於這種範圍的拆舊房,那麼拆了後宅基地屬於集體是毫無疑問的,原房主不再擁有該土地的使用權。但是,如果農村統一進行重新規劃,建設新農村,拆掉的房子是農村依法擁有的有效宅基地,那麼拆遷後村裡會重新安排給新的宅基地,老宅基地也是收歸集體的。只有一種情況,村裡統一拆了房子,宅基地還歸原主使用,這種情況就是農村的危房改造,在政府的幫助下,對貧困戶的危房統一拆除,重新翻建,那麼這屬於在原址上拆舊建新,宅基地使用權還歸農村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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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農村裡面統一安排,拆了的房子,宅基地屬於誰了?

對於這個問題,相信也是大家比較關心得,因為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基,而土地的歸屬權益又關乎農民的基本利益,所以對於農村的房屋拆遷,農村宅基地的權屬分配,我們也要做到心中有數!那農村統一安排,拆了的房子,宅基地屬於誰呢?


我們都知道,農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跟承包地,宅基地是農民住房建設用地,地承包地則是耕地,生產農業經濟作物的土地!不管是哪種土地,它都是屬於村集體所有的,而農民個人只是擁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如果村裡統一安排,拆了房子,肯定會另行建設分配新住宅,即使沒有,也會對農民進行經濟補償,因為宅基地是屬於村集體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子確是個人的私有財產,所以一定會進行相應的補償或者安排,因此房子拆掉以後,宅基地村集體也會進行收回,進行復耕或者建設利用,如果是舊村改造升級,重新規劃,只是在原宅基地上新建,那宅基地還是分配歸原農民使用的!


總之,農村統一規劃,拆了的房子,所產生的利益分配,跟農民是息息相關的,國家也會確保農民的基本權益,像農村近年實施的“一戶一宅”住房原則,宅基地確權登記等,都是為了維護農民土地權益的保障!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想了解更多三農資訊分享,可以關注下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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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也就是說不管是農村的宅基地也好,還是農村的耕地也好,其所有權的歸屬集體所有。單個村民只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如題主所說,農村裡面統一安排拆了房子,按照正常的情況在老房子拆除以後,會在相對集中的區域建設新的房屋,分配給拆除房子的村民。這是我國新農村建設的一部分,其補償的標準應該是符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對於拆除了老房子,分到新房子以後,原宅基地的所有權歸屬村集體所有。村集體將老房子進行復耕,或者作為其他用途,其所得的權益歸屬村集體,也就是全體村民所有。從本質上來講,它是一種社會資源的再分配製度。因為本來宅基地的所有權就是國有的,而農民不管是祖宅也好,還是新建的房屋也好,其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所以,到農村進行統一規劃以後,去拆除的老房子的宅基地,由村集體來統一處理,所得的收益也歸全體村民。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點粗淺看法,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如果你有什麼更好的建議和理解,歡迎在下面留言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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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裡面統一安排,拆了的房子,宅基地屬於誰了?

農村統一安排拆房子,是準備整體搬遷還是整體新建?但是無論是哪一種,房子在拆了之後留下的宅基地還是村集體的。因為農村的宅基地,始終是所有權在村集體的,這個是誰也不能更改的,村民也只是有使用權而已的。

像題主說的這個情況,現在在一些農村確實是有這個情況,有的是進行整體的規劃搬遷,有的是進行整體的原址規劃翻建,基本上就是這兩種情況為主了。都是為了建設新農村,改善村民的居住環境。

整體的規劃搬遷,一般是在那些經濟較為發達的省市才會有幾個試點村莊進行整體的規劃搬遷。對於這類情況來說,在整體拆除後,所有的宅基地還是村集體的。同時,也會在相鄰區域進行整體的建築規劃,讓村民居有定所。而且,這樣的整體規劃老百姓付出的成本和自己建房子相比要低一些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仍然保留在村民手裡。

還有一種是整體的原址規劃翻建,這種方式就比較簡單了。拆除之後的宅基地使用權還是歸屬於村民的。只不過宅基地的大小可能回合原來有些出入的。

無論是哪一種情況,農民都會得到一些補償,並且也能減少自己付出的資金壓力。因此,農村統一安排拆房子之後的宅基地,還是歸屬於村集體的所有權。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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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單回答:原則上屬於原集體。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蘊含保障性功能, 隨著時代的變化, 單純的保障性功能無法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在當前城鎮化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 宅基地財產性功能的屬性需求愈加強烈, 農民進城謀生或買房居住成為一種潮流, 從而導致農村空心化, 大量農房或宅基地閒置。這既與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相悖, 也與鄉村振興戰略的宗旨不符。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享受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由宅基地所有權派生而來, 而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只有具備組織成員身份的農民方能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所以, 宅基地使用權利的實現, 前提是成為集體中的一員, 擁有“資格權”才有潛在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可能。

當前, 由於沒有更好的法律制度保護農民土地流轉的利益, 一方面, 難免會有違背農民意願的強拆或“趕農民上樓”的現象發生;另一方面, 在利益的驅動下, 宅基地非法流轉現象會增多, 城郊農村違章擴建農房的現象也會增加管理和執法的難度, 導致農村宅基地管理更加紛亂無序。因此, 在市場化、城鎮化的趨勢下, 農村宅基地流轉的需求會更加旺盛, 宅基地的流轉合法化、有序化、規範化是當前形勢所需。

當前農村宅基地所有制形式嚴重滯後於社會發展需求, 在法律制度層面上創設農村宅基地“資格權”, 理清所有權、“資格權”與使用權權屬關係, 優化權能結構, 以及修改相關法律制度才是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實施的關鍵所在。實現宅基地的“二元”權能結構向“三元”權能結構的轉變, 完善農民土地權益保護法律框架, 開創農村宅基地所有權、使用權權利運行和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有序進行的新局面, 才是“三權分置”的精神所在。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實施將會有效推進農村現代化改革, 伴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行, 農村宅基地所有制的法律制度也將日漸完善。


姚耀1188


大家好,我是農民小席,感謝提問!

農村裡面統一安排,拆了房子,宅基地屬於誰了?

其實大家都知道,農村村民對於農村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而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屬於國家和村集體。自從土地確權政策的實施以後,農村要求一戶一宅,禁止一戶多宅的現象發生,而且農村的基本農田內不允許修建房屋或者其它建築物。另外,農村宅基地倘若長期閒置,也會被村裡強行拆除其房屋,收回其宅基地歸為村集體所有。這都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國家對農村土地以及宅基地的管理越來越嚴格了,這也是為了節約農村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重大舉措。

所以說,農村裡面統一安排,拆了原來的房子,那麼宅基地就屬於村集體所有,這是毫無疑問的問題。至於拆遷補償的多少或者是拆遷後有無補償的問題,這就要根據地方實際情況而定了。


農民小席


由農村裡統一安排,拆了的房子,宅基地屬於村集體。

農村農民宅基地本來性質就是屬於村集體土地,是因為農民家庭人口增加,免費劃給農戶建房使用的,農民只有使用僅,沒有所有權。現在,農村土地相關法規已經重新修訂出臺,對於農戶實行一戶一宅政策,也就是說,一戶農民,只能有一塊宅基地。

對於多餘的宅基地,村集體可以通過補貼一定資金的方式,予以收回。收回的宅基地,一樣歸村集體所有,可以用於復耕,或村集體搞規劃建設納入統一調配使用,一般不再作為宅基地進行下放。

現在,農村裡有的農戶,一家佔有幾塊宅基地,這種現狀的形成,也是歷史原因造成的。原來一家幾個男孩,就會給幾塊宅基地;有的家戶宅基地不夠佔,也會買別人閒置的來使用。現在,老人離世後,宅基地並沒有進行過清退,於是出現現在這種狀況。

宅基地作為農村農民生活的重要資源,原來農村人都有這種觀念:村裡把宅基地給了自己,就是屬於自己的,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產。其實這個是錯誤的,是個誤區。村裡給你的宅基地,只是作為村集體一員,讓你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的,使用權歸你。現在村集體按照一戶一宅基地的政策,把多餘的回收回去,這些土地調整成方連片,用於集體整體規劃使用。這些土地,仍然是村集體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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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宅基地對於農民是非常重要的,不過現在農村的危房是越來越多了,很多農民都是以前沒有按照拆舊蓋新的原則使用宅基地,導致家家戶戶都是有兩塊宅基地的,一座老宅一座新房。而老宅由於長時間沒有居住,自然就是成為危房了。

農村統一安排拆除倒塌的老宅,拆完之後宅基地屬於誰的?

如今很多農村都開始統一安排拆掉那些危房,一些倒塌的老宅更是首當其衝的。如今很多農村都有空心村的現象,因為村中心都是一些老宅,長期沒有人居住,也是浪費了不少的宅基地。

那麼這些農村統一安排拆除的房子,拆完之後宅基地還是屬於誰呢?相信很多人都是挺關注這個問題的,畢竟拆的可都是自己家的房子呢。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在現在的宅基地使用規定之中就有體現,如今農村都是一戶一宅了,如今宅基地確權也是按照這個規定在執行的。可以說一戶多宅的情況都是不被允許的,所以說村裡統一拆除的房子,宅基地是會被收回的。

當然這也不是一定的,因為有一些農民就是跟去城裡買房了,只有一座老宅了,也就是符合一戶一宅的,所以自然宅基地還是會保留的。而對於有兩塊宅基地的農民來說,可能就有被收回的風險了。

當然在實際操作之中,直接收回肯定是會有意見的,畢竟這以前可都是自己的房子,現在收回不是自己的,這思想上肯定是過不去的,而村集體也不會佔農民的便宜。

一般情況下只是先拆除不收回,或者直接就是村集體出錢將這些宅基地都收回來,那樣農民都符合了一戶一宅的規定,又得到了補償,可以說這樣的處理還是能夠接受的。

只不過現在都是摸著河在走路而已,至於拆除老宅之後的宅基地,要不要收回歸村集體所有,還是需要開會才能夠明確的。不知道大家所在的農村有沒有開始統一拆除老宅呢,都說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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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裡面統一安排,拆了房子,宅基地屬於誰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不斷髮展,這幾年國家在經濟發展方面也更加往農村傾斜。合村並鎮、異地扶貧搬遷、生態宜居安置等各項福利政策陸續到來,很多生存環境惡劣、交通不便而且不適宜生存發展的農村地區,符合條件的都陸續獲得國家集體搬遷安置,那麼搬遷以後的宅基地屬於誰呢?



所謂宅基地就是村民用來建設房子的土地,那麼一些農戶搬遷以後,宅基地被空缺了下來,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農戶的宅基地屬於國家土地,而農戶對於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和佔有權,但是土地所有權是屬於農戶所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戶搬遷以後,宅基地就被村集體所有了,但是農戶依然具有給下基地的使用權。



其次,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戶的宅基地由於國家修建高速公路或者鐵路等原因被徵收,農戶也會獲得國家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農戶的宅基地不是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且直接歸屬國家所有,那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求而依法對土地進行徵收的情況,除了獲得賠償以外,農戶的宅基地不屬於村集體和自己,而是屬於國家所有。



而對於現在的農村有統一安排,房子被拆除的情況,只要國家還沒有其他用途,正常情況下,農戶的宅基地依然具有使用權。但是農戶想要在原來的宅基地上建設新房子的話,這時候就要重新到自己所在的鄉政府申請獲得房子建設的審批手續,這樣才可以新建房屋或者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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