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一男子幫人擔保借錢,承諾代還款卻躲藏因拒執罪被判刑

上猶一男子幫人擔保借錢,承諾代還款卻躲藏因拒執罪被判刑

逃離外省拒執行 男子構成拒執罪獲刑

上猶一男子幫人擔保借錢,承諾代還款卻躲藏因拒執罪被判刑

贛州法院網訊 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要予以執行,這是司法強制力的體現,切莫心存僥倖而踩法律紅線。

2012年12月2日,郭某宏向傅某雲出具借條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十五個月,被告人黃某文在借條中籤字擔保。後因郭某宏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傅某雲遂將被告人黃某文訴至上猶縣人民法院。經法院組織調解,被告人黃某文與傅某雲達成協議:黃某文承諾代郭某宏在2015年12月31日前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調解生效後,被告人黃某文並未按調解書規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傅某雲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猶縣法院立案執行後,向被告人黃某文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限其在五日內向法院報告財產,但黃某文未履行報告義務。經法院查實,被告人黃某文有小型普通客車1輛、店面1間、住房2套等財產,完全具有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能力。故法院對被告人黃某文司法拘留15日,由於其寫下保證書承諾在2016年9月底前執行完畢,遂對黃某文提前解除司法拘留。除支付 5000元外,黃某文偷偷外出他省逃避執行,導致案件長期無法得到執行。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黃某文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拒不報告財產情況,且經法院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後仍選擇逃避他省的方式抗拒執行,其行為屬於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上述,法院遂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某文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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