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債務人家裡要債,屬於非法入宅嗎?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相信我們大家都會覺得,欠了別人的債務然後進行償還,這事意見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我們也會聽到一種“借錢容易,還錢難”的說法。所以,當面對這種借錢不還的狀況時,債權人經多次索要無果之後便會採取一定的措施,例如,去債務人的家裡要賬,那麼,債權人去債務人家裡要賬的這種做法是否可取呢?

其實,在我們大多數人看來,欠了別人的錢不還,債權人去債務人家裡討還債務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是,現實情況卻是,債權人是不能通過私闖債務人住宅的方式來追討債務的。如果採用了私闖民宅的方式來追討債務,公民的財產權將會受到侵犯,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犯罪。接下來我們就通過案例來具體看看。

去債務人家裡要債,屬於非法入宅嗎?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自2011年1月份起,李某分四次向被告人王某貸款,一共貸了四萬元,在貸款的期限到了之後,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貸款但都沒得到結果。2014年9月11日王某通過入住李某家的方式逼迫蘇某償還貸款,一直住到了2014年9月18日。

李某在2014年7月2日向羅某貸款72000元,這筆金額中也有被告人劉某的六萬元,在貸款的期限到了之後,王某向李某索要貸款沒有得到結果之後,便讓劉某去要,同年9月11日王某把劉某送到了李某的家中,劉某通過入住李某家的方式逼迫李某還款,一直住到了2014年9月18日。

李某在2012年8月16日向被告人羅某貸款5萬元,貸款的期限到了之後,羅某多次向李某索要貸款沒有得到結果。同年9月15日羅某把被告人向某送到了李某的家中,向某通過入住李某家的方式逼迫李某還款,一直到2014年9月18日的早上。在向某入住李某家期間,李某還給向某送過飯。

2014年9月18日早上,向某從李某家離開,被告人羅某來到李某的家中。李某同被告人羅某、王某、劉某等人在他的家中對還款事宜進行協商,在協商無果後跳樓身亡。

去債務人家裡要債,屬於非法入宅嗎?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按照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是不受侵犯的。禁止對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或非法搜查。”為了對公民的這一權利進行落實,使保護公民私生活的安寧與自由一事得到強化,我國《刑法》第245條對非法侵入住宅罪進行了專門規定。

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機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對職權進行濫用犯此罪的,從重處罰。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定義非法侵入住宅罪呢?所謂非法侵入住宅罪,就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的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然滯留不退出的行為。

這裡的“非法”指的是從事行為的人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沒有經過住宅權人的同意。“侵入”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沒有經過住宅權人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闖入的行為;二是在進入住宅時,住宅權人沒有反對,但在住宅權人要求退出時,仍然滯留拒絕退出的行為。

綜上所述,被告人打著對債務進行索要的旗號住入了債務人的家中,而且居住的時間已經達到了七天之久,已經使債務人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受到了嚴重的影響。這種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之規定,已經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去債務人家裡要債,屬於非法入宅嗎?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但實際上,債權人去債務人家裡追討債務的行為,是受法律允許的,只不過債權人在追討的過程中應當把握好尺度,防止出現觸及法律的情形。債權人在對債務進行追討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自身的權益,例如:有債務擔保人的,可同擔保人一起到債務人的家中追討債務;在追討債務時,可以通過錄像留存、錄音、 追討證據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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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債務人家裡要債,屬於非法入宅嗎?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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