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首例市級“兩長”出庭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審理

湖南省首例市級“兩長”出庭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庭審理

華聲在線11月7日(資雄峰 通訊員 歐陽成)今天上午,岳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某養豬服務公司和姚某某、周某某環境汙染案,在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岳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羅青,員額檢察官鄧鈞、鄭巒出庭履行職責,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彭世理擔任審判長。據悉,這是湖南省首例市級“兩長”出庭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依法履行訴前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悉,岳陽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0月12日在《檢察日報》刊登公告,公告期滿後,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未提起訴訟,因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公司+農戶”養殖

岳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稱,2015年底,岳陽市云溪區路口鎮南嶽村村民周某某將其自建豬舍中的兩棟租給姚某某養豬。2016年,該公司採取“公司+農戶”的模式,與姚某某、周某某簽訂生豬委託養殖協議,約定由公司提供豬苗、飼料、藥物、疫苗等物料,並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進行養殖,養殖戶的肉豬屬於公司財產,交由公司統一回收銷售,養殖戶只負責提供符合公司飼養標準的養豬場地、設施和勞動力。自2016年11月起,該公司向周某某、姚某某的養豬場共提供豬苗1676頭。

規模養殖場必須建設環保設施

根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另據《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規定》第三條、第十三條規定,生豬養殖場年出欄量達到500頭以上就是規模養殖,達到了小型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標準,必須建設必要的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岳陽市人民檢察院舉證指出,姚某某、周某某的養豬場未辦理環評手續,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未建設廢水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取得排汙許可證,將養殖廢水、廢物經納汙池塘直接排入公共環境中。經檢測,養豬場排放的廢水化學需氧量、總磷、氨氮、懸浮物、糞大腸菌群數全部超標,經檢測,養豬場排放的廢水化學需氧量、總磷、氨氮、懸浮物、糞大腸菌群數全部超標,對周邊的空氣、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均造成汙染,居民生活用水受到影響。

公司與養殖戶應承擔連帶責任

岳陽市人民檢察院在庭審中指出,本案公司與姚某某、周某某系共同養殖,對生態環境破壞負共同侵權責任,應當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並通過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道歉。

岳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羅青在發表《最後陳述意見》時強調:“我們希望通過本案,對其他生豬養殖公司類似的汙染環境行為帶來警示和教育,生態環境保護無法外之地,任何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都必須為所造成的損害‘買單’。”

岳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向偉雄,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及各市州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部分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和高校師生等近200人旁聽了此次庭審。

(攝影 李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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