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每日一問(27)|對被審查調查人涉案財物的處理有什麼要求?

《規則》對被審查調查人涉案財物的處理有什麼要求?

《規則》每日一問(27)|對被審查調查人涉案財物的處理有什麼要求?

《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對被審查調查人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收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

  對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財物,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對經認定不屬於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應當在案件審結後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返還,並辦理簽收手續。”

  第一款規定的是對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予以收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被審查調查人大多有違規違紀違法取得財物的情況,有的甚至獲得鉅額經濟利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監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審查調查人違規違紀違法取得的財物,紀檢監察機關可以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目的是防止違規違紀違法人員在經濟上獲得不正當利益,挽回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合法財產損失。“沒收”,主要是指將違規違紀違法取得的財物強制收歸國有,上繳國庫。“追繳”,主要是指將違規違紀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追回的行為,追繳的財物退回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責令退賠”,主要是指責令被審查調查人將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財物予以歸還,財物已經被消耗、毀損的,應當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責令退賠的財物直接退賠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無法退賠的上繳國庫。

  第二款規定的是紀檢監察機關隨案移送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財物。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對職務犯罪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將涉嫌職務犯罪取得的財物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以保障人民檢察院順利開展審查起訴工作,保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後,有關機關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以外,一律上繳國庫,確保犯罪分子不因違法行為而得到利益。對隨案移送檢察機關的財物,紀檢監察機關要製作移送登記表。與檢察機關辦理交接手續時,雙方應當逐筆核對財物情況以及相對應的犯罪事實。

  第三款規定的是對不屬於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的處理。不屬於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既包括未移送司法機關的涉案財物中的非違規違紀違法所得,也包括人民法院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作出生效判決後,檢察機關退回紀檢監察機關的未認定為犯罪所得的涉案財物中的非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對被審查調查人的合法財物,應當予以返還,並辦理簽收手續,原財物被消耗、毀損的,用與之價值相當的財物予以賠償。對於不構成犯罪但認定為違法取得的財物,紀檢監察機關仍然可以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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