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總分包的財稅處理案例分析

1、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合同成本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但應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但是根據分包工程進度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應構成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即總包應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作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與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樣的處理,以全面反映了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這與《建築法》、《合同法》中對總承包人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相吻合。


  2、稅務處理
  1、營業稅時代。《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即差額納稅,稅率為3%.總承包人對分包不負有法定扣繳義務,由分包方自行繳納。
  2、增值稅時代。按照《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建築業採用簡易計稅,可扣除分包差額計稅,一般計稅時應全額納稅,但可以抵扣進項。簡易計稅平移了營業稅的差額納稅政策。

營改增總分包的財稅處理案例分析


  案例:山東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個合同值為1000萬元的工程項目,並把其中300萬元的部分項目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後,該工程項目最終結算值為 1000萬元。假設該項目屬於老項目,甲乙公司均採取簡易計稅。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生合同成本500萬元。
  甲公司總包人會計處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貸:原材料等  500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收到建設方一次性結算的總承包款,產生納稅義務。
  收到總承包款: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工程結算 970.88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9.12
  分包工程結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1.26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8.74
   貸:應付賬款——乙公司  300
  全額支付分包工程款時: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甲公司確認該項目收入與費用:
  借:主營業務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貸:主營業務收入  970.88
  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
  借:工程結算  970.88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向項目所在地山西國稅局預繳稅款=(1000-300)÷(1+3%)×3%)=20.38(萬元),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38
   貸:銀行存款  20.38
  差額計稅:建築施工採用簡易計稅方法時,發票開具採用差額計稅但全額開票,這與銷售不動產、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旅遊服務等差額開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1000÷(1+3%)×3%=29.12(萬元);金額=1000-29.12=970.88(萬元)。發票備註欄要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簡易計稅的情況下,一般預繳稅款等於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的稅額。甲納稅申報按差額計算稅額:(1000-300)÷(1+3%)×3%=20.38(萬元)
  另外,對於簡易徵收的 “老項目”,應及時通過網上填報(上傳資料)或遞交書面資料等方式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備案,避免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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