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兩個月訂婚
訂婚6天領證
領證一週離婚
……
94年的陳某(男)
與96年的陳某某(女)
於今年8月相識
一見鍾情的二人在相戀兩個月後
於10月2日舉行訂婚儀式
於10月8日在匯川區民政局領取結婚證
本應熱熱鬧鬧籌備婚禮的二人
卻為離婚走進了匯川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陳某訴至匯川法院
請求判決解除其與陳某某婚姻關係
請求判決陳某某返還彩禮68000元
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後
先是電話聽取雙方意見
2019年10月23日
雙方來到法院進行調解
二人商量後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原告陳某與被告陳某某
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被告陳某某退還原告陳某一半彩禮
即34000元
在這段婚姻關係裡
男女雙方對婚姻缺乏責任
均存在一定過錯
一段短暫的婚姻關係就此畫上了句號
彩禮屬於我國的一種習俗
至今仍有許多地方保留著這個習俗
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
對於大多普通家庭來說
可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大部分年輕人的彩禮
都少不了來自父母的積蓄
而親事一旦出現問題
必然會牽扯到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所以
什麼情況下可以返還彩禮?
法官普法
Q:
返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我們希望
這世界上所有的人
都可以遇到一份真摯的愛情
對待婚姻
務必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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