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山派出所查获一起公然辱骂他人案

寿山派出所查获一起公然辱骂他人案



在现实生活中辱骂他人的行为

非常多

辱骂他人是对他人

名誉进行侵犯的行为

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

是有可能构成违法的

可以追究违法行为

那么随意辱骂他人会构成什么

寿山派出所查获一起公然辱骂他人案

寿山派出所查获一起公然辱骂他人案

寿山派出所查处一起

公然辱骂他人

简要案情

近日,寿山小河村魁香村民小组的魏某敏辱骂小河村委会工作人员刘某普。魏某敏的行为已构成公然辱骂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之规定,大关县公安局处以魏某敏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

寿山派出所查获一起公然辱骂他人案

公然辱骂他人

近日,寿山派出所接到寿山小河村支书报警称:今天我们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小河村打草熊村民小组开展工作,被小河村魁香村民小组的魏某敏无故辱骂了,请求处理。

接警后,寿山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得知,今年小河村乡村公路升级改造,因为公路线路是从魏某敏丈夫谭某明的弟弟谭某福的柴山经过,所以占用了谭某福家柴山,谭某福声称改造公路时没有人给他打招呼就把柴山挖了。经调查,当时在改造公路时谭某福是知晓的,而且谭某福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由于目前正在改造另一条村社公路,谭某福和谭某明因柴山的问题与铺路的工作人员,因口头上发生争执并抓扯小河村委会工作人员刘某普等人上前劝阻,在劝阻中,魏某敏辱骂了小河村委会工作人员刘某普。

民警随即将魏某敏口头传唤至寿山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经询问,魏某敏对公然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寿山派出所查获一起公然辱骂他人案

魏某敏行政拘留四日

魏某敏的行为已构成公然辱骂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之规定,大关县公安局处以魏某敏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