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中自留地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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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次土地确权重点是进一步明确地块的四至界线、实际面积、承包人,并不是对没有明确承包经营权的诸如自留地等重新明确承包经营权。

第二,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登记;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

笔者所在地即将结束的此次土地确权工作,相关登记证书也基本制作完毕,具体的工作也是这样操作的:以前分给农户的自留地没有确权的,此次都不予以确权,只按实有面积作记载;自留地已确权变更为承包地的,按承包地进行确权。


本周末我们分几个组到几个社开展整社土地流转的动员工作,以证载面积进行整社流转,但也有2个社提出他们社里分给社员的自留地没有上证,这次也是没有确权,希望另行计入流转的总面积。当然,众多的群众也提得有道理,你是整社“端队式”的进行土地流转,完全以证载面积来计算土地流转金,那么他们就吃了亏,因为家家户户都有自留地,且这部分又没有进行确权,没有计入土承包证上的总面积。

而其他几个社呢,已经在上一次确权登记时将各家各户的自留地全部统一变更按承包地进行了确权,本次也尊重事实按承包地进行了确权,所以证载面积就基本上实际的土地面积,所以群众对以证载面积进行土地流转没有异议。

那为什么,此次确权时对自留地不进行确权呢,主要是群众对土地越来越关注,加之自留地的相关问题较多,一是目前很难都解决好这些存在多年的问题,二是社员群众很难形成一致意见。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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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于农村土地较为分散,一些年代久远的土地性质早已无法分辨,因此在相关法律尚未出台之前,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建设的房屋即便没有取得相应手续,只要满足房屋建设时的要求,同样应当视为合法使用土地建设的合法房屋,在遇到征收时同样应当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另外,在土地流转方面,自留地无法像承包地那样流转,被征收人在与他人签署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

目前,新一轮的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展开,关于自留地的确权问题目前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部分省市已经将自留地纳入确权范围了,这意味着农户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将得到进一步明确,这也为以后的自留地流转等土地制度改革做好了铺垫。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已经“三权分置”,那么自留地也将相应的有其流转经营的方法。


杨念平律师


您好,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确权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解答》第七条规定:关于自留地和园地的确权登记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确权问题,凡是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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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什么是自留地?】

首先,自留地是什么?

要明白自留地的属性,就要从自留地产生的历史背景说起。可以说,自留地是农业合作社运动的遗物。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央决定对新中国的农业、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形式就是开展农业合作化。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的合作化形式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但是到了1952年冬,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行纠正。

最终,在总结多年农业合作化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政协二届委员会及国务院二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并由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通知》,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推广全国试行。

《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社员每户自留地的大小,应该按照每户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5%”。至此,自留地的概念才在法律意义上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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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遇征收与承包地有何区别?】

明白了什么是自留地以及自留地的来源,我们才得以探讨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自留地享有的权益以及应该获得的补偿利益。首先,根据自留地的法律定义以及宪法规定,自留地同样应该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对自留地享有的仍然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在后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定后,自留地仍然被保留了下来,但是其又和一般的承包地有着细微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自留地不承担农业税,因此,自留地成为了农户更为重视的土地财产。

后来农业税取消后,自留地在实际权益上来讲与承包地已经没有区别。只是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撑,自留地在证件、合同或批准手续上可能较为欠缺,但这是立法及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能就此否定农户对自留地享有的权利。这样看来,农户对自留地享有的权利,可以说与承包地并无差异。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自留地进行征收同样应当按照承包地进行公平补偿,如此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自留地上的使用问题。

首先是建设房屋,前面提到,自留地与承包地在性质上并无大的差异,且同为集体所有个人使用,因此在自留地上建设房屋同样应当依法进行申报审批,取得合法证件,完善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当下自留地是不能随便建造非农业设施建筑的,其基本上属于农用地范畴。

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土地较为分散,一些年代久远的土地性质早已无法分辨,因此在相关法律尚未出台之前,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建设的房屋即便没有取得相应手续,只要满足房屋建设时的要求,同样应当视为合法使用土地建设的合法房屋,在遇到征收时同样应当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另外,在土地流转方面,自留地无法像承包地那样流转,被征收人在与他人签署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

目前,新一轮的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展开,关于自留地的确权问题目前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部分省市已经将自留地纳入确权范围了,这意味着农户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将得到进一步明确,这也为以后的自留地流转等土地制度改革做好了铺垫。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已经“三权分置”,那么自留地也将相应的有其流转经营的方法。(作者:李小明)


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金土地


您好,由于农村土地较为分散,一些年代久远的土地性质早已无法分辨,因此在相关法律尚未出台之前,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建设的房屋即便没有取得相应手续,只要满足房屋建设时的要求,同样应当视为合法使用土地建设的合法房屋,在遇到征收时同样应当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另外,在土地流转方面,自留地无法像承包地那样流转,被征收人在与他人签署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

目前,新一轮的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展开,关于自留地的确权问题目前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部分省市已经将自留地纳入确权范围了,这意味着农户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将得到进一步明确,这也为以后的自留地流转等土地制度改革做好了铺垫。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已经“三权分置”,那么自留地也将相应的有其流转经营的方法。


诚略律师事务所


首先国家搞农经权,决定做没做完有个两个95%的认定标准,一个就是村小组测绘土地面积有没有达到整个村小组耕地的95%,一个就是确权发证到农户手里的有没有达到95%,这个时候就看自留地面积了,一般政府为了完成指标,只要不冲突,能达到95%就不会去做自留地这一块,但是个别地方由于其他原因满足不了这个95%,就会拿其他土地来填入,当然前提是村小组2/3农户同意,所以你的自留地如果满足第一个条件,就不太好办,毕竟对比原来政府存底,就知道你这土地原来的出处,但是如果你能让村小组2/3农户同意发包到你手上,那也是可以发包到农户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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