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伤人被立案 武义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不起诉

凌晨郊外,一把血迹斑斑的水果刀,两名伤痕累累的嫌疑人,一起看似“互相伤害”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却作出了与侦查机关认定罪名截然不同的处理决定。近日,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审查终结,以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程某则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时间回到2019年1月,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张某。“程某约我见面商量还钱的事情,但是没谈拢,他就拿刀把我捅伤,我逃跑的时候掉到水沟里,他还跳下来用刀捅我,我反抗时才把刀夺过来捅伤他的。怎么现在我还成犯罪嫌疑人了?”情绪激动时,张某掀起衣服向检察官证明伤势,腋下、腹部、胸部等十多处伤疤触目惊心。与之相反,另一名嫌疑人程某辩称:“是张某尾随我进厨房还打了我一拳,我才拿刀捅他的。之后我追出去,看见他掉到水里,我就继续和他打,就在那时被他拿刀捅伤的。我是被他打蒙了,才持刀反击的。”两人对见面后的过程各执一词。

到底是谁在撒谎?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武义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情况开展细致审查。

2018年3月,程某以修车需要钱为由向张某借钱,双方约定分期归还。可程某根本没有汽车,程某把钱拿到网络上炒外汇,最终赔了个底朝天。没有经济收入的程某根本无力偿还债务,仅归还了一期后就“人间蒸发”了。联系程某未果,张某便联系上了程某的父亲。程父知晓后对程某一通训斥,并表示不会帮其还钱。程某向张某请求再宽限半个月,并让张某负责和其父亲解释,谎称是误会。张某虽然答应宽限,但没有帮忙圆谎,这引起了程某的不满。

2018年6月14日,离双方约定的还款日前还剩一天,程某表示有能力归还欠款并有古董可以出售,约张某于次日凌晨到其经营的养殖场见面,并再三叮嘱张某独自前来。出于安全考虑,张某让朋友在路口等候,其独自一人前往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程某再次提出延期还款的请求,但被张某拒绝,气愤的程某便拿出一把锋利的水果刀刺了过去。当朋友听见呼救声后赶至现场时,张某已经失血性休克。

案发后,侦查机关以程某、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19年1月1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武义县检察院对在案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通过对比双方多次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报告以及DNA鉴定结论,发现程某的供述与辩解存在诸多疑点,而程某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为揭开事实真相,检察人员专程赶赴案发现场,通过现场查看、模拟供述内容发现,番薯田距离厨房还有一段距离,中间还有灌木阻挡视线,不是行凶逃跑的最佳路线。而按照程某的供述,张某捅伤他后没有向朋友等候的方向逃跑,却跑向反方向的番薯地,这明显有违常理。

面对质疑,程某犹豫再三,只好如实交代。“当天我想约张某出来谈一下还钱的事情,想问问能不能晚点还或者是少还一点,但没有谈妥,我就跑回厨房拿了把水果刀将张某捅伤了。我之前讲张某进厨房打我,我才用刀还击,是希望把情节讲轻一点。”虽然程某对是否有预谋矢口否认,但其供诉足以推翻张某先动手殴打的辩解。

以此为突破口,检察机关抽丝剥茧,逐步查证事实真相,并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强相关证据,查明张某确实是在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出于防卫为目的,将程某手中的刀夺过,并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虽然造成程某轻伤的后果,但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7月12日,经检委会讨论,武义县检察院认定张某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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