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结婚,男方用弟弟的名字,“假名字”结婚容易离婚却难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有人假离婚,还有人用假名字结婚,真是让人哭笑不得。用假名字在离婚案件中,常见当事人起诉时使用的名字与结婚证上的名字不一致,法院经过审查,只要其它方面均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一般认定婚姻为有效婚姻。

请看今天的案例——《夫妻俩结婚,男方用弟弟的名字,“假名字”结婚容易离婚却难!》

夫妻俩结婚,男方用弟弟的名字,“假名字”结婚容易离婚却难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刘先生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双方登记结婚。登记时刘先生使用其弟弟的名字与李女士进行登记,故结婚证上的名字为李女士和刘先生弟弟,但照片仍是李女士和刘先生,2001年生育一子。

2004年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女士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先生离婚,刘先生亦同意离婚。

夫妻俩结婚,男方用弟弟的名字,“假名字”结婚容易离婚却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刘先生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它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系合法婚姻,按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本案例的重点为李女士与刘先生的婚姻是否有效。如何认定和理解结婚证上原告的名字则成为认定本案婚姻性质的关键。

经查,刘先生登记时因自己的名字被其弟弟登记结婚时使用而向登记机关隐瞒了自己真实名字。但双方自愿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亦不存在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亦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即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夫妻俩结婚,男方用弟弟的名字,“假名字”结婚容易离婚却难

虽然刘先生登记时实际使用其弟的名字,但名字只是一种代号,当时的名字就是指刘先生,应理解为登记时刘先生的名字就是其弟的名字,故双方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合法婚姻。

审判实践中,常见当事人起诉时使用的名字与结婚证上的名字不一至,法院经过审查,只要其它方面均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一般认为婚姻为有效婚姻。两个名字均有效,其中一个为曾用名。本案区别在于原告有意识地使用别人的名字,向登记机关隐瞒了自己真实名字。作为登记机关审查不严,工作不细,结婚证有瑕疵,但并不因此即引起原、被告婚姻的当然无效。按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是正确的。

关注我们,每天学习一点法律知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