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嚴管“網紅帶貨”,“現場翻車”也該治一治了

“雙11”嚴管“網紅帶貨”,“現場翻車”也該治一治了

今日看點

針對網絡直播賣貨行業存在的問題,目前,廣電總局、市場監管局等多部門陸續制定並出臺規定,治理行業亂象。

如今,網絡直播帶貨已經成為了最火熱時髦的新業態。《2019年淘寶直播生態發展趨勢報告》顯示,2018年加入淘寶直播的主播人數同比增長180%,直播平臺“帶貨”超千億元,同比增速近400%。

越來越多的網紅、明星都加入賣貨大軍。隨著網友“備戰”雙十一,電商平臺也瞄準這個時機,邀請各路明星、網紅“決戰”直播間。然而,近日主播李佳琦在直播銷售不粘鍋時當場“翻車”,實力上演“不!粘鍋”。

“双11”严管“网红带货”,“现场翻车”也该治一治了

此事頻上熱搜,引發網友熱議。對此,10月30日品牌方回應:產品質量沒有問題,是李佳琦不會做飯。李佳琦工作室也表示,他們推薦的產品質量沒問題,至於現場粘鍋的情況不方便回覆。目前,這款不粘鍋的直播視頻介紹和產品鏈接均已失效。

近來直播帶貨“翻車”事件頻頻發生。從李佳琦的不粘鍋事件到明星成交額造假,這讓人不禁發問,直播賣貨出現產品質量、售後問題,主播需要擔責嗎?對“網紅帶貨”有何監管措施?

“網紅帶貨”監管仍在不斷跟進

針對網絡直播賣貨行業存在的問題,目前,相關部門陸續制定並出臺規定,治理行業亂象。具體到政策層面:

2019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

今年6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8部門聯合印發通知,決定於2019年6月至11月聯合開展2019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嚴厲打擊網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安全食品及假藥劣藥,並嚴格海外代購行為監管。

最高檢等三部門聯合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共同宣佈,於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國聯合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併發布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對網紅帶貨違法行動進行重拳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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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項行動中,檢察機關、市場監管部門、藥品監管部門將緊盯五項重點內容。

一是確定辦案重點,重點打擊發生在校園及其周邊、餐飲聚集區、農貿批發市場、種養殖生產基地、菜籃子產品主產區、農村和城鄉結合部、食品和副食品批發市場、冷庫物流中心等區域的案件;呈現規模化、組織化、鏈條化的案件;涉及嬰幼兒食品和藥品的案件;利用網絡、電商平臺、社交媒體、電視購物欄目等實施的案件;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輿論高度關注的案件等。

二是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行政非訴執行的監督確保行政處罰執行到位。

三是加強公益訴訟工作,持續發力解決校園周邊、網絡餐飲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各部門增進溝通配合,共同把檢察建議做成剛性。

四是落實“處罰到人”,對違法犯罪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實行從業禁止、終身禁業。

五是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快推進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實現涉嫌犯罪案件的網上受理、網上移送、網上監督。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雙11”期間網絡視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管理的通知

11月1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雙11”期間網絡視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管理的通知》, 要求“雙11”期間加強規範網絡視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服務內容,節目中不得包含低俗、庸俗、媚俗的情節或鏡頭,嚴禁醜聞劣跡者發聲出鏡。網絡視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用語要文明、規範,不得誇大其辭,不得欺詐和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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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網紅帶貨”可以參照“明星代言”

網紅們通過“直播帶貨”推介商家的商品或服務,收取商家的廣告費、返點等報酬,已經具備了 “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特徵。從某種角度看,“網紅帶貨”與“明星代言”的行為性質是一樣的。規範“網紅帶貨”可以參照“明星代言”。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明確了代言義務和底線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明確了代言義務和底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第六十二條則針對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等行為規定了罰則。監管部門可以據此對“網紅帶貨”行為進行整治,引導網紅們增強自律意識、誠信意識,守住法律底線,規範帶貨行為。

對越線帶貨的網紅,則應依法予以懲戒,讓他們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

電商平臺對“網紅帶貨”也有一份管理責任。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商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如果電商平臺未採取必要措施,應承擔連帶責任。

電商平臺有義務健全管理機制,加強對“網紅帶貨”行為的管理和監督,發現數據造假、不實宣傳、售賣不合格品等問題,應該及時出手干預。電商平臺還應與監管部門積極合作,共享管理信息,完善“網紅帶貨”的誠信評價機制,將粉絲評價、舉報、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罰信息等記入評價系統,將違法情節嚴重、汙點信息較多的網紅拉入黑名單,取消直播帶貨資格。如此,既對違法失信的網紅進行了誠信懲戒,也有助於消費者行使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

相信隨著相關部門的出手,網絡直播賣貨行業會逐步規範化,也希望“主播們”在鼓動用戶 “買買買”的同時,為自己的每一句推銷負責。

END

美 編 | 隋 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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