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利息但借款人有實際支付部分利息的情況,如何確定利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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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中,由於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或是一方故意為之,經常出現借條上未載明要支付利息,但實際上借款人又有支付部份利息。司法實務中,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間一直有規律地按某個利率標準支付利息款項的,即便是借款人抗辯說這是定期歸還本金並非支付利息,法院一般也會認定雙方系以實際行為約定了利率標準,其後判決也可認定雙方之間借款繫有利息約定,並非無息借款,並在不超過月利率二分的標準下支付出借人的利息請求。

但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款項數額只是大體固定,並沒有明確標準,且支付時間非持續長時間支付,而是間歇、不定期支付。希望以上講述的可以幫助到你。


金資貂蟬


民間借貸的利息怎麼確定對於民間借貸的利率,下面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一、怎麼確定民間的借款利息

民間的借款,有的自行約定了利息而有的沒有約定,對此法律上有何規定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分具體情況:

1、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2、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在部分規定上是有衝突的,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麼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法官說了算,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3、明確約定的無息借款的情況:

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當准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二、提前還借款的利率計算標準

借款人在提前完成了用款活動以後,提前償還借款,這有利於貸款人的資金回籠和流通,能夠使其他人及時取得借款,更好地發揮借款的效用。因此,對於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行為,法律一直是採取鼓勵態度的。在原借款合同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借款方提前償還貸款的,應按銀行規定減收利息”。(第16條)合同法也秉承了這一思想,它在第208條明確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在司法實踐中,只因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發生的糾紛很少。隨著合同活動實踐的不斷髮展變化,尤其是銀行按揭貸款活動的不斷推廣和普及,有關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情況會不斷增多,發生的糾紛也相應會不斷增多。

處理這些糾紛時,主要涉及到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的計算問題。

1、提前償還借款時借款期限的認定 按照合同法第208條的規定,在處理有關提前償還借款糾紛計算借款期限時,要堅持“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實際借款期限”的原則,對只有當事人對提前償還借款的期限問題作出特別約定的,才按照約定的期限計算利息;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借款的利息。這裡需要強調的是,第208條規定是特別規定,它是針對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時借款期限如何計算的具體規定,否則就不能適用此特別規定,只能按照實際借款期限進行計算。

2、提前償還借款時利率的認定對此間題,第208條沒有具體規定。從目前各大銀行的實際操作情況看,對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一般都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這種做法是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的,與第208條的規定也不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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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系論者


民間借貸中法律規定,年化不能超過36%,部分超過利息可不予歸還,個人建議這種情況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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