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山等26人涉惡案件判了!

近日

禹會區人民法院宣判

蔡某山等26人涉惡案件

● 被告人蔡某山犯聚眾鬥毆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15萬元

● 被告人蔡某凱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 被告人蔡某奎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 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個月至十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對兩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凱是被告人蔡某山、蔡某奎的父親,蔡某奎是蔡某山的哥哥,蔡某良(在逃)從小在蔡某凱家生活。蔡某凱在蔡某山、蔡某奎、蔡某良的支持下長期把持馬城鎮五淮村村委會主任一職,形成了以蔡某凱為主要糾集者,蔡某山、蔡某奎、蔡某良為成員的惡勢力,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外,被告人蔡某山還夥同他人實施非法採礦、組織賣淫犯罪,嚴重損壞礦產資源、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蔡某凱在工作處理或者日常生活中、被告人蔡某奎在日常生活中,因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蔡某山、蔡某凱、蔡某奎、蔡某豔等14人持械與他人發生聚眾鬥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蔡某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蔡某山、何某、陳某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張某貴等11人協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蔡某山、高某等5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進入國家禁採區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綜合全案而言,蔡某凱、蔡某山、蔡某奎、蔡某良等人達到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的相關規定。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參與程度、悔罪表現等,綜合評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吳媛媛

校檢:謝祖武

監審:朱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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