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野生蟾蜍 甘肅平涼崆峒區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非法獵捕野生蟾蜍 甘肅平涼崆峒區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1月6日下午,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脫某甲、脫某乙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經審理認定,2019年3月,被告人脫某甲在寧夏隆德縣獵捕野生蟾蜍30餘斤,後又與被告人脫某乙先後在靜寧縣細巷鄉、界石鋪鎮,採用夜間佩戴頭燈照明、徒手及使用自制抄網捕撈的方法,三次獵捕野生蟾蜍130餘斤,後被當地森林公安部門查獲。經寧夏綠森源森林資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涉案野生動物分別為岷山蟾蜍、花背蟾蜍、黑眶蟾蜍,均繫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非法獵捕野生蟾蜍 甘肅平涼崆峒區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崆峒區法院認為,被告人脫某甲、脫某乙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和禁獵期內非法獵捕野生蟾蜍1000餘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鑑於二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悔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破壞,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且由於其犯罪行為在該區域造成一定影響,應當公開賠禮道歉。崆峒區法院判決:被告人脫某甲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脫某乙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脫某甲、脫某乙賠償損失300元(已繳納);在平涼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並對相關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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