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野生蟾蜍 甘肃平凉崆峒区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猎捕野生蟾蜍 甘肃平凉崆峒区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1月6日下午,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脱某甲、脱某乙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审理认定,2019年3月,被告人脱某甲在宁夏隆德县猎捕野生蟾蜍30余斤,后又与被告人脱某乙先后在静宁县细巷乡、界石铺镇,采用夜间佩戴头灯照明、徒手及使用自制抄网捕捞的方法,三次猎捕野生蟾蜍130余斤,后被当地森林公安部门查获。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分别为岷山蟾蜍、花背蟾蜍、黑眶蟾蜍,均系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非法猎捕野生蟾蜍 甘肃平凉崆峒区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崆峒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脱某甲、脱某乙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非法猎捕野生蟾蜍1000余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由于其犯罪行为在该区域造成一定影响,应当公开赔礼道歉。崆峒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脱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脱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脱某甲、脱某乙赔偿损失300元(已缴纳);在平凉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对相关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