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證監局對沈利新內幕交易“四川金頂”作出行政處罰

中證網訊(實習記者 王宇露) 11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發佈對沈利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內幕交易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金頂)的行為作出了處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決定書顯示,經查明,沈利新在四川金頂收購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盈科技)的推進過程中,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海盈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曾某義存在多次通訊聯繫。

在2018年3月23日至4月3日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沈利新通過操作“陳某”的證券賬戶交易四川金頂股票。而“陳某”證券賬戶在2018年3月23日買入四川金頂股票前從未交易過四川金頂。2016年6月21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間,除新股申購外,未交易任何股票。該賬戶買入四川金頂的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還存在交易品種單一,資金量放大等情形,該賬戶在內幕交易敏感期內交易明顯異常。並且,沈利新未提供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交易四川金頂股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表示,沈利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沈利新處以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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