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拒絕“一捕了之”羈押表現納入量刑參考

“多虧了咱們檢察官,讓我提前回了家,謝謝你們,以後遇到任何事情一定不會逃避自己該承擔的責任!”山東省汶上縣看守所大門外,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決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的汪江,終於見到了牽掛已久的家人,激動的握著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手連連道謝。

  事情還要回到2018年6月16日,當日深夜23時許,汪江(化名)駕駛小型汽車沿著105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汶上縣某村莊路口時,與行人董建(化名)相撞,造成董建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驚慌不已的汪江駕車逃逸,後被公安機關抓獲,羈押於汶上縣看守所。經公安機關認定,汪江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汪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無辯解。期間,其家人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獲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並很快履行完畢。

  被告人汪江的律師認為:被告人汪江系初犯、偶犯,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和悔罪表現,自願認罪,積極賠償並獲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2018年7月15日,汶上縣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訴被告人。在起訴書中將被告人汪江在看守所關押期間的良好表現一一列明,例如能夠服從管理,積極配合辦案單位工作,有悔罪表現,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等。在量刑建議中,承辦檢察官結合被告人在羈押期間的良好表現,認為其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建議對被告人汪江可以適用緩刑。

  最終,被告人汪江被汶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這才有了本文開始的那一幕。

  羈押期間表現納入量刑參考制度,是看守所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量化考核評價,看守所將表現評定遞交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審查後在訴訟中將表現考評結果作為酌定從輕或從重的量刑情節,最終達到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教育,維護監管秩序,確保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目的。

  據悉,近年來,汶上縣人民檢察院不斷夯實工作基礎,深入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全面施行羈押期間表現納入量刑參考制度,拒絕“一捕了之”,切實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既履行好法律監督的職責,又注重社會效果,彰顯了法律的力度,傳遞了法律的溫度,樹立起檢察機關執法監督工作的新標杆。

  羈押表現納入量刑參考,維護監管秩序的安全穩定

  “羈押期間表現納入量刑參考制度除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還可以降低羈押率,減輕看守所的管理壓力,有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執法的理性、平和、文明”該院副檢察長郭建軍說。

  汶上縣人民檢察院積極探索推動將羈押表現納入量刑情節,細化考核指標,明確考核程序,規範監督內容,促使在押人員遵守監規、服從管理、改過自新的自覺性明顯提高,促進監管秩序明顯好轉,確保了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科學考評機制,讓羈押表現納入量刑有據可依

  為做到有據可依,該院建立科學考評機制,牽頭與汶上縣法院、縣公安局、縣司法局聯合制定了《關於看守所羈押人員表現作為量刑參考的意見》,成立在押人員羈押表現考評小組。實行告知制度。犯罪嫌疑人在被收押入所時,主管民警詳細告知羈押表現對其在法院量刑的影響,以及今後羈押必要性審查、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及社區矯正期間的影響。

  量化考核標準。對在押人員的羈押表現採取“百分制”計分考核辦法,90分以上為優,80分至90分為良,80分以下為差。考核辦法規定了對在押人員加分和減分的具體評定標準,對於加分或者減分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引導鼓勵在押人員自行制定“監規民約”,由同監室的全體在押人員討論通過,報監管單位同意後執行,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監管秩序。

  建立檢察監督機制,確保公平公正。工作中,汶上縣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積極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強化從評估考核、公訴量刑建議到法院量刑全過程監督。並隨時瞭解相關在押人員表現記錄情況、記分情況、評估考核情況以及其他情況。深入瞭解在押人員認罪悔罪情況和其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學校等平時表現情況,對公安機關的評估結論進行審查,提出《在押人員羈押期間表現的說明》在開庭前送達公訴部門。公訴部門按照證據審查規則進行審查,提出從輕或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並附相關材料,提交法院。法院宣判時,對於在押人員羈押期間的表現作為酌定情節量刑的情況給予當庭說明。檢察機關對判決後法院量刑情節的適用情況同步開展監督。

汶上:拒絕“一捕了之”羈押表現納入量刑參考

  近年來,汶上縣人民法院將40多名在押人員羈押期間表現良好的證據予以採信,並在判決書中載明予以從輕處罰,在看守所在押人員中引起了強烈反響,大家紛紛自覺遵守監管條例和日常監管規定,積極改造,以良好的表現爭取從輕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