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醫療行為存在漏診漏治過錯,導致延誤治療損害後果

【摘要】2017年3月8日,原告因“胸悶、心慌2周”入住被告心內一科,入院當日胸部CT提示右肺下葉見多髮結節,出院診斷為心律失常。後原告在xx醫院手術病理回報為小細胞肺癌。x市醫學會鑑定,被告x醫院的漏診行為,造成原告的病情未及早確診、及早治療,該過錯客觀上導致了原告肺癌的病情被延誤治療。2019年4月12日法院判決,本院酌情認定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合計78838.60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肺結節,肺癌,漏診漏治,治療延誤

醫療糾紛訴訟:醫療行為存在漏診漏治過錯,導致延誤治療損害後果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引言

對CT提示肺結節不重視亦未請會診,導致肺癌的漏診漏治,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吳某某與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x1503民初4832號”。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3月8日,原告因“胸悶、心慌2周”入住被告心內一科,入院當日胸部CT提示:“雙肺紋理增多、增粗,走行紊亂,肺內見散在纖維索條狀陰影,右肺下葉見多髮結節狀影,最大橫徑約1.6cm,邊界欠光整。氣管、支氣管通暢。兩肺門不大。縱膈內未見明顯腫大淋巴結影。未見胸水,右側侷限性胸膜肥厚。”2017年3月11日原告出院,出院診斷為:“心律失常;甲狀腺功能亢進症;腔隙性腦梗死;高血壓病;慢性支氣管炎伴感染。” (二)2018年2月6日,原告在xx醫院行超聲支氣管鏡下EBUS-TBNA術,術後病理回報為小細胞肺癌。2018年2月8日,原告因“右側後背疼痛3月”,入住x市中醫院腫瘤科放療三科,2018年2月14日,原告出院,出院診斷為:“肺癌-氣滯血瘀證;右肺小細胞肺癌伴縱膈淋巴結轉移、骨轉移;高血壓病;甲亢”。

三.裁判結果

本案中,參考x市醫學會鑑定,被告x醫院的漏診行為,造成原告的病情未及早確診、及早治療,該過錯客觀上導致了原告肺癌的病情被延誤治療及損失的擴大,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本院認定原告上述損失合計112626.57元。2019年4月12日法院判決,被告x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原告吳某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鑑定費合計78838.60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經委託x市醫學會進行了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鑑定,被告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訟,望判如所請。

(二)醫方辯稱:患者肺癌漏診、治療延誤系本案的損害後果,被答辯人依法應當舉證證明該損害後果,因為答辯人的過錯醫療行為並不是導致患者患小細胞肺癌,即過錯醫療行為並未造成患者任何人身損害後果。患者在2017年3月8日至3月11日就已經是患有小細胞肺癌,小細胞肺癌惡性程度高,病情進展快,預後不良(即病情危重,無有效治療方法),並且患者家屬於2018年1月29日至2月3日期間拒絕化療治療,要求出院。因此,答辯人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鑑定意見:x市醫學會於2018年12月13日作出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鑑定書,依據鑑定資料、醫學科學原理和現場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醫方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醫方過錯醫療行為系導致患者肺癌漏診,並導致治療延誤損害後果,該過錯佔主要因素。”

(四)法院觀點:該患者系右中肺小細胞癌T3N3M1b(骨)Ⅳ期PS1分。醫方CT診斷不全面,未報告右肺中葉結節;對CT診斷報告提示右肺多髮結節、建議進一步檢查等不重視;未請呼吸內科或胸外科等相關科室會診;未行肺穿刺或增強CT等檢查,導致對患者肺癌漏診、漏治。根據患者2017年3月8日-3月11日在醫方住院期間的病歷和影像學資料,患者當時系右肺中葉小細胞肺癌T4N0Mx。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病理活檢將舌癌誤診為舌下潰瘍,致延誤治療和病情加重。2.以案釋法:已提示為晚期胰腺癌,依然行疝氣手術,屬時機選擇錯誤。3.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五十四條附案例解讀。4.醫療糾紛:結腸癌手術時,應遵守診療規範,以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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