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者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不支付購房款是否合法?

【法律要點】

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依約履行。開發商已依約將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買房者使用,買房者應按約定期限向開發商付清購房款,不能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拒不支付購房款。

買房者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不支付購房款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9日,桂園公司和蘇某簽訂房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蘇某向桂園公司購買訟爭房屋,總價511171元;蘇某於簽約時付51390元,於2014年12月13日前付總樓價的70%,再分別於2015年11月13日前、2016年11月13日前各給付51390元。桂園公司於2014年11月30日前將房屋建成並交付蘇某使用。另約定,若蘇某逾期向桂園公司交納購房款,蘇某須向桂園公司支付違約金,每逾期一天的違約金為蘇某應交款的萬分之四,蘇某若逾期三個月仍未能付清應付款項的,桂園公司有權解除協議,並且蘇某應向桂園公司支付總樓款20%違約金。

  簽約後,桂園公司於2014年12月29日將房屋交付蘇某使用。蘇某依約向桂園公司交付了前幾期購房款,但約定應於2016年11月13日前交付的最後一期樓款一直拖欠未付。

2018年4月6日,蘇某向桂園公司發函反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並因此致其尚欠樓款未付。

桂園公司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和預售上述糾紛標的物的資格,訟爭房屋質量已經竣工驗收為合格。

2018年6月,桂園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蘇某支付購房款51391元和違約金。

審理期間,法院委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中心對涉訟房屋進行質量鑑定,該中心出具報告認為:房屋雖不存在安全隱患等嚴重質量問題,但存在鋼筋安裝間距不符合要求以及頂板、樑上和牆體出現裂縫等質量問題,需採取處理措施。桂園公司至今未採取修繕措施。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蘇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內向桂園公司支付購房款51391元和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為標準,以51391元為本金,從2014年11月14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

【律師點評】

  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依約履行。桂園公司已依約將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蘇某使用,蘇某本應按約定期限向桂園公司付清購房款。但房屋經鑑定存在一定質量問題,且多與桂園公司有關,需採取措施修繕,經蘇某交涉,桂園公司至今未履行維修義務,蘇某因此拒付最後一期購房款雖不完全符合《合同法》中抗辯權的行使條件,但鑑於其主觀無違約故意,客觀又存在桂園公司履約不當情況,依公平合理原則,以蘇某清償所欠購房款時向桂園公司支付遲延期間的法定孳息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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