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本溪男子半月內專偷啤酒箱套 曾因盜竊等罪行多次入獄

高某某,男,出生於遼寧省本溪市,住本溪市溪湖區。1993年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2008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2008年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7年4月2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本溪市看守所。

作為一個多次因盜竊等犯罪行為入獄的人,本應該一次又一次的吸取教訓,痛改前非,可是,每次出獄後沒多久,此人就又走上“老路”,然而,等待他的,依舊是法律的嚴懲!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高某某夥同張某於,在本溪市平山區金日大酒店門前,竊得被害人關某的龍山泉特供啤酒箱套2套,物品摺合人民幣80元。當月26日,高某某在本溪市平山區苗壯燒烤門前,竊得被害人宋某的龍山泉特供啤酒箱套5套,物品摺合人民幣200元。之後的5月1日,高某某夥同張某,在本溪市平山區南地齊心批發商店門前,竊得被害人趙某的龍山泉特供啤酒箱套5套,物品摺合人民幣200元。

不到 個月,高某某盜竊作案3次,數額共計人民幣480元。案發後,高某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高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高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高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高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責令高某某退賠給被害人關某人民幣八十元、退賠給被害人宋某人民幣二百元、退賠給被害人趙某人民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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