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一宅”就是農民最多有一處房子嗎?它真正含義你瞭解嗎?

在實踐過程中,有很多人沒有搞清楚到底什麼是“一宅一戶”的原則,以為別人家有很多住宅就是違反了這個規則,那麼到底是不是這樣的呢?這篇文章律師就給大家仔細講一下。

“一戶一宅”就是農民最多有一處房子嗎?它真正含義你瞭解嗎?

案例

在廈門市某村落的拆遷過程中,張先生家與拆遷公司簽訂了相關協議,張先生將用自己本來擁有的三層磚混結構的房屋獲得該公司兩套房的補貼,並且應公司要求將於2003年2月28日搬離自己的家中,除此之外,張先生還將得到18225.07元的現金安置費。

同年4月,張某與同村的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從李某處購買價值126000元的房屋一套,並且雙方約定該房子日後的補貼都全部轉讓給張某,旁人不得干涉。協議簽訂後,李某將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交付張某,之後張某將該房子再次翻建為三層磚混結構房屋。

2018年,李某覺得張某的翻建行為嚴重的違反了一戶一宅的原則,要求張某返還房屋。後經法院查明事實得知,該房屋是李某父親在1974年申請獲得的,李某獲得該房屋是在1994年獲得,同時,李某在2001年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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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問題

在上述的案例中,最集中的衝突就是張某的行為是否違反一宅一戶的原則,除此之外的一個問題就是李某已經變成了非農戶口,有沒有資格出賣宅基地?

分析

“一戶一宅”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在出賣、出租後,不得再行申請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是基於特殊身份的存在,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特殊權利。

在這個案例中,張某和李某同屬於一個村集體,在關係上張某有資格受讓李某的房屋。張某與李某的協議並不是基於買賣出租等方式進行的,而是通過一種國家徵收的行為,因此,即使在兩人簽訂協議的時候李某已經沒有宅基地了,兩人的協議依然有效,張某也合法獲得宅基地,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如果張某受讓的房子涉及到拆遷問題,那麼張某依然可以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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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一戶限制的是宅基地並不是住宅,張某因為宅基地獲得的兩套住房並不屬於法律限制的範圍,同時位置也不在本村,也不影響。至於李某,即使是在城市買了住宅也與農村的宅基地沒有關係,不影響他對村裡宅基地的處分。李某的非農戶口只是限制了李某對於村裡房屋的修建重建權利,李某隻能等房子自然倒塌之後還給村集體,但是像案例中同一集體經濟成員之間的轉讓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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