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被徵地農民上養老保險是否是法定義務?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在土地徵收過程中,人民政府依法負有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的義務,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在城市規劃區內,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因徵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亦應保留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但是,徵收土地解決的是原土地權利人與被徵收土地之間因權屬關係改變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且安置補償的主體、方式、內容多元,故土地徵收過程中涉及的社會保障內容是有限的。況且,社會保障本身具有獨立完整的制度,養老保險是在保險人與參保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與徵地補償安置中涉及的政府應負的相關義務不屬於同一性質的行政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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