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如何處置?
《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受請託人應當向審查調查組組長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並登記備案。”
《規則》規定對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應當向審查調查組組長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並登記備案,主要目的是加強內部監督,避免出現跑風漏氣、以案謀私、辦人情案等問題。打聽案情、過問案件,必然產生案情洩露隱患。如果被審查調查人通過內部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獲知審查調查組已經掌握的信息、證據,或者瞭解審查調查工作安排,其很可能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對抗審查調查;如果被審查調查人獲知檢舉控告人或證人等信息,則可能發生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證人的情況,給審查調查工作造成被動和危害。說情干預則會影響執紀執法的公正性,人為地增添執紀執法的難度,甚至使一些違紀違法分子逍遙法外,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破壞黨紀國法的權威性。紀檢監察機關行使的公權力是黨和國家、人民賦予的,不能以權謀私,在接受外部監督的同時必須強化內部監督。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情況報告登記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內部監督制度。從近年來查處的案例可以看出,少數紀檢監察干部存在跑風漏氣、通風報信、說情打招呼、過問干預案件等問題,有的甚至以案謀私、執紀違紀、執法違法,造成了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通過明確規定此項制度,在紀檢監察機關內部對違規過問案件問題建立“防火牆”,為過問案件人員劃出“紅線”,有利於加強內部人員之間的互相監督,保證公權力的正確行使。對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受請託人洩露紀律審查中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內容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受請託人雖未接受請託,但未按本款規定向組織報告的,應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給予處分。應當看到,紀檢監察干部也是社會中的一員,有自己的親朋好友等各種社會關係,也必然會在社會生活中存在各種社會聯繫。但是作為紀檢監察干部,必須牢記自己的特殊身份,牢記黨和國家、人民的重託,嚴格按照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辦事,不洩露未公開信息,不接受他人的不當請託,嚴格修身律己,面對黨性考驗和風險考驗,作出正確選擇。
⭐本文節選自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學習問答》。
本書緊緊圍繞《規則》的相關內容設置問題106道,以問答的形式對《規則》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進行了宏觀闡釋,對理解適用《規則》中的重點難點疑點問題進行了詳盡分析和解答。本書提問簡潔明瞭,回答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權威性、科學性和指導性,是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學習貫徹、理解適用《規則》的重要輔導和參考。
閱讀更多 中國方正出版社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