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如何处置?
《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规则》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主要目的是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出现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问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必然产生案情泄露隐患。如果被审查调查人通过内部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获知审查调查组已经掌握的信息、证据,或者了解审查调查工作安排,其很可能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抗审查调查;如果被审查调查人获知检举控告人或证人等信息,则可能发生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证人的情况,给审查调查工作造成被动和危害。说情干预则会影响执纪执法的公正性,人为地增添执纪执法的难度,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的公权力是党和国家、人民赋予的,不能以权谋私,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必须强化内部监督。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报告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部监督制度。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可以看出,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存在跑风漏气、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过问干预案件等问题,有的甚至以案谋私、执纪违纪、执法违法,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通过明确规定此项制度,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对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建立“防火墙”,为过问案件人员划出“红线”,有利于加强内部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保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受请托人泄露纪律审查中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受请托人虽未接受请托,但未按本款规定向组织报告的,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看到,纪检监察干部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有自己的亲朋好友等各种社会关系,也必然会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社会联系。但是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牢记自己的特殊身份,牢记党和国家、人民的重托,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不泄露未公开信息,不接受他人的不当请托,严格修身律己,面对党性考验和风险考验,作出正确选择。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问答》。
本书紧紧围绕《规则》的相关内容设置问题106道,以问答的形式对《规则》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进行了宏观阐释,对理解适用《规则》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和解答。本书提问简洁明了,回答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指导性,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贯彻、理解适用《规则》的重要辅导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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