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 要“瘋狂掃貨” 更要理性消費

雙“十一” 要“瘋狂掃貨” 更要理性消費

  案情一簡介
  楊某到北京某電器公司購買彩電一臺,價格為7999元,店內優惠1000元,領取節能補貼560元,實付6439元,電器公司向其開具購買發票一張。楊某稱其在電器公司購買的電視存在質量問題,開機後有異響。同時,楊某稱電器公司在銷售的過程中存在價格欺詐的行為,涉案彩電的原價是7999,楊某稱其提供網站截圖顯示涉案電視在某網站銷售價格為6999元,電器公司故意提高原價,虛假促銷誘導自己購買,屬於價格欺詐,故訴至法院,請求退貨退款並賠償損失。

  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電視在某網站銷售的價格與電器公司銷售價格相同與否,都不能直接證明電器公司存在故意提高原價的行為,某網站與涉案電器公司系不同的銷售商,網絡銷售與實體店銷售系不同銷售途徑,價格存在差異屬於正常的市場行為,不能因此認定存在價格欺詐。故一審判決某網站退貨退款,楊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要求電器公司支付其損失賠償金3400元。

  二中院認為,楊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提交的要求賠償3400元損失的證據與本案有關,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二簡介

  王某因生活需要向某公司在某商城平臺開設並經營的專營店購買了一臺冰箱,原價4999元,促銷價格為3299元,王某實際支付金額為3299元,后王某收到某公司送來的涉案商品和某公司為出具金額為3299元增值稅發票。某公司宣傳涉案商品的能耗等級是一級,但王某收到冰箱實物圖片顯示能耗等級為二級,王某認為某公司構成欺詐,故訴至法院,請求某公司三倍賠償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某公司標註的上述信息與王某的購買行為之間沒有必然因果關係,進而認定某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中院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某公司銷售涉案商品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某公司銷售涉案商品的宣傳網頁中標註了涉案商品原價4999元,促銷價格3299元,並標註了涉案商品能耗等級為一級,但涉案商品實物標註的能耗等級為二級。因某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曾以4999元的價格銷售涉案商品,且涉案商品實物標註的能耗等級與某公司宣傳的涉案商品的能耗等級不一致,某公司銷售涉案商品存在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的行為。涉案商品冰箱作為家用電器,其價格、能耗等級均屬於影響消費者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的因素,某公司的上述宣傳構成欺詐,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某公司三倍賠償王某。

  法官建議

  一、建議消費者避免四種心理,理性消費

  ⑴理性購買,避免衝動消費。充分了解網絡購物存在的各類風險,在促銷活動宣傳聲勢下應剋制不必要的消費慾望,根據自身實際需求有節制地理性購買。

  ⑵慎重挑選,避免唯價格論。應橫向對比同類產品,綜合考慮商品品質、售後服務、購買評價、店鋪信用等多方面因素,慎重挑選出品質好、性價比高的商品。

  ⑶慎付定金,避免盲從潮流。如今年眾多店鋪在今年“雙十一”推出的“預售活動”,要求消費者在活動開始多天前立即支付相應定金,活動開始後再支付尾款。建議消費者仔細閱讀預售條款,明確瞭解“定金支付後,如非賣家責任,定金不退”、“逾期支付尾款,定金不退”等規則,充分了解“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慎付定金。

  ⑷妥存證據,避免一買了之。注意留存銷售頁面、交談記錄、付款憑證等信息,以便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一旦權益受損,消費者可向工商管理部門、價格監管部門投,也可向法院起訴主張相應民事權益。

  二、網絡商品經營者要樹立誠實經營理念,多方位提高競爭力。

  不應以降價衝量、虛假宣傳等作為盈利手段,應從商品品質、服務質量等多方面著手,提供差異化商品及服務,如實準確標準產品信息,客觀展示產品圖片,全面改善消費者購物體驗,多方位增強自身競爭力。

  三、網絡交易平臺應規範運營,嚴格監管。

  網絡交易平臺一方面對於“自營”商品要加強管理,客觀準確界定“自營”概念,同時要提高店鋪准入門檻,嚴格審核平臺上的商鋪的經營資質,全面如實記載平臺交易信息,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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