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 要“疯狂扫货” 更要理性消费

双“十一” 要“疯狂扫货” 更要理性消费

  案情一简介
  杨某到北京某电器公司购买彩电一台,价格为7999元,店内优惠1000元,领取节能补贴560元,实付6439元,电器公司向其开具购买发票一张。杨某称其在电器公司购买的电视存在质量问题,开机后有异响。同时,杨某称电器公司在销售的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涉案彩电的原价是7999,杨某称其提供网站截图显示涉案电视在某网站销售价格为6999元,电器公司故意提高原价,虚假促销诱导自己购买,属于价格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电视在某网站销售的价格与电器公司销售价格相同与否,都不能直接证明电器公司存在故意提高原价的行为,某网站与涉案电器公司系不同的销售商,网络销售与实体店销售系不同销售途径,价格存在差异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不能因此认定存在价格欺诈。故一审判决某网站退货退款,杨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要求电器公司支付其损失赔偿金3400元。

  二中院认为,杨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交的要求赔偿3400元损失的证据与本案有关,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二简介

  王某因生活需要向某公司在某商城平台开设并经营的专营店购买了一台冰箱,原价4999元,促销价格为3299元,王某实际支付金额为3299元,后王某收到某公司送来的涉案商品和某公司为出具金额为3299元增值税发票。某公司宣传涉案商品的能耗等级是一级,但王某收到冰箱实物图片显示能耗等级为二级,王某认为某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三倍赔偿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标注的上述信息与王某的购买行为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进而认定某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中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某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某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宣传网页中标注了涉案商品原价4999元,促销价格3299元,并标注了涉案商品能耗等级为一级,但涉案商品实物标注的能耗等级为二级。因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以4999元的价格销售涉案商品,且涉案商品实物标注的能耗等级与某公司宣传的涉案商品的能耗等级不一致,某公司销售涉案商品存在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的行为。涉案商品冰箱作为家用电器,其价格、能耗等级均属于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的因素,某公司的上述宣传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公司三倍赔偿王某。

  法官建议

  一、建议消费者避免四种心理,理性消费

  ⑴理性购买,避免冲动消费。充分了解网络购物存在的各类风险,在促销活动宣传声势下应克制不必要的消费欲望,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有节制地理性购买。

  ⑵慎重挑选,避免唯价格论。应横向对比同类产品,综合考虑商品品质、售后服务、购买评价、店铺信用等多方面因素,慎重挑选出品质好、性价比高的商品。

  ⑶慎付定金,避免盲从潮流。如今年众多店铺在今年“双十一”推出的“预售活动”,要求消费者在活动开始多天前立即支付相应定金,活动开始后再支付尾款。建议消费者仔细阅读预售条款,明确了解“定金支付后,如非卖家责任,定金不退”、“逾期支付尾款,定金不退”等规则,充分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慎付定金。

  ⑷妥存证据,避免一买了之。注意留存销售页面、交谈记录、付款凭证等信息,以便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一旦权益受损,消费者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价格监管部门投,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

  二、网络商品经营者要树立诚实经营理念,多方位提高竞争力。

  不应以降价冲量、虚假宣传等作为盈利手段,应从商品品质、服务质量等多方面着手,提供差异化商品及服务,如实准确标准产品信息,客观展示产品图片,全面改善消费者购物体验,多方位增强自身竞争力。

  三、网络交易平台应规范运营,严格监管。

  网络交易平台一方面对于“自营”商品要加强管理,客观准确界定“自营”概念,同时要提高店铺准入门槛,严格审核平台上的商铺的经营资质,全面如实记载平台交易信息,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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