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还能撤销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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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撤销的。且看前资深检察官、现刑辩律师为您分享。

1.立案,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有一定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内部程序审批后展开的刑事程序。一般是经过内部设置的法制科审批。

2.立案后,侦查人员会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和手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方式搜集并装订相关证据材料。当有一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结合案件情况就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3.立案是比较慎重的,但是也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比如盗窃犯罪的数额是否达到2000元、故意伤害是否构成轻伤等情形时,根据当时的形势需要先立案后处理的。

4.立案后能不能撤销?回答当然是可以的,而且有些案件必须撤销。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经过侦查发现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标准的,会主动撤销对该案件的立案;另一种是检察机关监督撤案,在侦查后提请报捕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发现不符合刑法规定标准的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内部程序审查、决定后,可以通知撤销案件。至于那些情形可以不予追诉,其他回答已经有很多了,但律师在此就不做赘述了。

5.不仅可以 撤销案件,也可以监督立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因为这涉及到某些机关的考核,也严重影响他们的工作态度和水平,所以一般都不轻易监督立案和撤案的。

6.监督撤案和监督立案对法律知识和水平要求比较高,甚至会涉及到调取证据、询问证人等,建议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早点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避免错过刑事辩护的黄金期,让本不应该被追诉的人受到刑事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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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谱回答。

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候是很谨慎的,因为立案就代表会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强制,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是朝向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去的,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客观原因影响,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撤销案件的。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我不多说,我就说几种日常办案中刑事立案后撤销的情况。



1、盗窃案。盗窃案的追诉标准是盗窃公私财物在2000元以上,这里的价格是经过司法鉴定后的财物价格。但如果有受害人报警称一部华为p9被偷,买的时候价格为4000元,使用了3年。这个案件公安应当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后,手机追回鉴定价格为1800元,低于2000元追诉标准,那么公安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进行撤销案件。



2、故意伤害罪。我们应该知道如果把人打成轻伤,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也会立案侦查,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有些地方在适用此罪时候,如果在起诉之前,受害人与嫌疑人达成“刑事和解”的话,公安机关可能也会撤销案件。

3、嫌疑人死亡的。最近办理一起盗窃案,销赃的违法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的以后因为得了癌症死亡,随后我就把涉及此人的刑事案件撤销,当然盗窃案件并没有撤销。

4、侵占罪。此罪为自诉案件,案件法院立案之后,如果嫌疑人将财物退回,一般受害人可撤诉,那么法院也会撤销案件。

正常工作中,其他类情况比如特赦的、过追诉时效的等很少遇到。

总结一下:除了上述几种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案件很少会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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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为公安也有抓错人的可能,撤案就是一个纠错的方式。

一、在侦查阶段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撤销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构成犯罪的,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院审理阶段发现不构成犯罪的,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至于撤案的难度,越到后面的阶段越难,因为越到后面证据越充足。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做无罪判决前,一般会与检察机关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做撤诉处理,撤诉后,检察机关则退回侦查机关做撤案处理。

二、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本人亲自办理过的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成功争取到公安撤销刑事案件,改为行政处罚。

四、本人亲自办理的史某涉嫌非法购买枪支案,成功争取到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免除刑事处罚,依法不予起诉。

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六、综上,能否撤销案件,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的,复杂案件还需要内部开会讨论,最后由负责人批准。一般撤案的都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证据不足、达不到犯罪构成的要件,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就需要律师为你辩护了,辩护工作从你被抓时就可以开展,而不是等到法院开庭才开展。如果案件情节严重、证据确实充分的,一般不会撤案,但可以请律师帮你争取轻判轻罚,这个就要看案件具体情况了。现在是法治社会,遇到事情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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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后,当事人能不能撤销案件,主要看案件的类型还有犯罪情节而定,如果是公诉案件,当事人是不能撤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刑事立案要走哪些程序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三、刑事案件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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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时特告死,加上一个没有犯罪,都可以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典型案例:昆山正当防卫反杀案,立案后查明是正当防卫,属于法律上的无罪,结果被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如果案件已经被移送到监察院,就不能撤销案件了,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应当做不起诉处理,案件终结。检察院不能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

如果案件已经被监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是上述情形,不能撤销案件,而应当裁定诉讼终结、判决宣告无罪。

注意,撤销案件的说法,只针对侦查阶段,是专有词汇,规范性词汇。


文文17355


你好,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侦查机关立案后撤销案件的情形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我记得向高甲老师总结了一个口诀:“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具体来讲就是:

显著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比如你砸坏别人一个玻璃杯,价值50元,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类似于这种情况是不构成犯罪的。


过时效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对于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特赦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告诉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死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其他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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