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18年 前妻索要拆遷款 法院:共有財產應平均分割

離婚18年 前妻索要拆遷款 法院:共有財產應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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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張秀 通訊員 馮蕾

  1984年,李大牛和王二妞喜結連理。婚後不久,兩人購買了兩間平房用於居住。一年後,夫妻二人因為瑣事發生爭執,王二妞離家出走。後來,李大牛勸回王二妞,但兩人時有爭吵。

  1986年,兒子李小牛出生,但李大牛懷疑李小牛不是自己親生的,為此,又多次與王二妞爭吵。王二妞申請離婚。1990年,兩人在法院的調解下離婚。

  兩人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由於沒有辦理房產證,離婚時便沒有分割。該房屋由李大牛居住,王二妞帶著兒子李小牛在外居住。

  2018年,這兩間平房被拆遷,拆遷部門給李大牛補償了50萬餘元拆遷款。

  王二妞聽說此事後,認為她也有權利分得一部分補償款,但李大牛不同意。2018年9月,王二妞將李大牛起訴至奎屯市人民法院。

  法院調查後確認,原、被告雙方對該房屋共同享有佔有、使用權,便組織二人進行調解,但調解過程中,李大牛卻提出了一個讓大家都意外的要求。

  “自從離婚後,該房屋由我居住至今,王二妞無權分割賠償款。”李大牛說,“我現在年紀大了,也沒有再組織家庭,兒子李小牛也已經為人父了,但從來不回來看我。我同意把拆遷款給兒子李小牛,請法院給李小牛做工作,緩和我們之間的關係。”

  王二妞表示:“如果李大牛把拆遷款的一半給兒子李小牛,我是同意的。李大牛年輕的時候認為李小牛不是他的兒子,沒有盡過撫養義務,現在他要跟兒子緩和關係,只要兒子同意,我沒有意見。”

  法院瞭解到,李小牛在外地有高薪職業,且已安家落戶。通過王二妞,法官聯繫上了李小牛。

  “我知道李大牛是我的父親,但他年輕時拋妻棄子,我和母親相依為命。”李小牛說,“我上大學時,母親沒錢交學費,讓我問父親要錢,他不但不給我,還罵我不是他的兒子。那些行為,給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傷害。”

  調解失敗後,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訴爭兩間平房的所有權確權日期在原、被告離婚後,所以雙方離婚時,未將這兩間平房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018年12月,奎屯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等規定作出判決:李大牛給付原告王二妞房屋徵收補償款的一半。

  判決後,李大牛不服,上訴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2019年4月,該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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