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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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印發《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規程》。詳情如下:

關於發佈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規程》的公告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告2019年第7號

現批准《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規程》為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編號為DB33/T1180-2019,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杭州市環境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並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開。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1月5日

浙江: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
浙江: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

1 總則

1.0.1為規範餐廚垃圾處理技術,提高餐廚垃圾的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處理水平,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浙江省餐廚垃圾的收集與運輸、處置、資源化應用和運行管理。

1.0.3 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餐廚垃圾food waste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在生產經營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飲食殘餘物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2.0.2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food waste utilization採用資源化和無害化技術對餐廚垃圾進行處置的過程。

2.0.3厭氧消化anaerobic digestion利用厭氧菌或兼性厭氧菌在無氧狀態下,將有機物質分解的處理方法。

2.0.4好氧堆肥aerobic composting在充分供氧的條件下,主要利用好氧微生物對廢物進行堆肥的方法。

2.0.5毛油crude oil在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未經精加工的初級油脂。

3 基本規定

3.0.1餐廚垃圾應實施分類處置,遵循資源化利用為先,無害化處置為保障的原則。

3.0.2 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應統籌規劃、分期實施、遠近結合、近期為主。處置設施的數量、規模、佈局和選址應通過對技術、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的綜合分析確定。

3.0.3 餐廚垃圾的處理工藝應選擇技術先進、經濟適用、安全可靠、操作方便、資源化程度高和能耗低的技術。

3.0.4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預處理、厭氧消化、好氧堆肥和廢棄物處置應採用智能化程度高和運行穩定的設備。

3.0.5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過程中形成的技術資料應進行歸檔。

4 收集與運輸

4.1一般規定

4.1.1餐廚垃圾應進行單獨存放、收集和運輸。

4.1.2 餐廚垃圾中的廢棄油脂應與其他餐廚垃圾分離,並單獨存放、收集和運輸。

4.1.3餐廚垃圾不應混入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4.1.4餐廚垃圾應及時收集和運輸,做到日產日清。

4.2 收集

4.2.1餐飲單位應採用密閉、防腐專用容器盛裝餐廚垃圾,收集單位應採用密閉式專用設備進行收集。

4.2.2收集點(站)的設置應按人口數量、服務半徑、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並符合下列規定:

1應單獨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2宜設置給水排水設施和遮雨防曬設施;

3在蠅、蚊孳生季節應有防止蚊蠅孳生的措施。

4.2.3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定位設置,擺放整齊;

2無殘缺、破損,封閉性好;

3 定時清洗,每日不應少於1次,保持乾淨。

4.3 運輸

4.3.1 餐廚垃圾運輸車輛應保持密閉,嚴禁洩漏和遺灑。

4.3.2餐廚垃圾運輸包括直運和轉運的方式,宜採取直運的方式。

4.3.3餐廚垃圾宜採用專用運輸車輛。

5處置

5.1 一般規定

5.1.1餐廚垃圾生物質處置應因地制宜,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相應的處置方式。5.1.2餐廚垃圾處理廠應具備常規的監測設施和設備,並應定期對工作場所和廠界進行環境監測。

5.1.3 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所使用的設備出現故障或損壞等現象,應及時維修或更換部件,恢復工藝設備性能。5.1.4餐廚垃圾處理廠應配置廢水和廢氣等環保處理設施。

5.2預處理

5.2.1餐廚垃圾預處理應包括分選、破碎或脫油等工藝。

5.2.2餐廚垃圾分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餐廚垃圾中的生物質和非生物質應有效分離,生物質損失率不應大於5 %;

2非生物質中的金屬、塑料、包裝物等應再次進行分揀;

3分選出的生物質宜採用厭氧消化或好氧堆肥等處置方式;

4 分選出的非生物質宜資源化利用。

5.2.3 經過分選的餐廚垃圾採用厭氧消化、好氧堆肥處理前,生物質應進行破碎處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破碎後的粒徑應符合機械輸送以及工藝運行要求;

2破碎設備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的規定;

3破碎設備應具有防卡保護功能,防止堅硬粗大物損壞設備。

5.2.4對分選後的生物質需要進行脫油處置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1餐廚垃圾液相油脂脫油率不應小於95 %;

2對分離出的油脂進行妥善處理和利用;

3脫油後的固相和液相應進行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理。

5.3 厭氧消化

5.3.1厭氧消化工藝技術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破碎粒度宜小於10mm,並混合均勻;

2溼式厭氧工藝的消化物料含固率宜為8%~18%,物料消化停留時間不宜低於15d。乾式厭氧工藝的消化物含固率宜為18%~30%,物料消化停留時間不宜低於20d;

3消化物料pH值宜控制在6.5~7.8,碳氮比(C/N)宜控制在(25~30):1,揮發酸宜小6於5000mg/L,總鹼度宜大於10000mg/L;

4可採用中溫厭氧消化或高溫厭氧消化,中溫溫度宜控制在35°C~38°C,高溫溫度宜控制在50°C~55°C。厭氧消化系統應能對物料溫度進行控制,物料溫度上下波動不宜大於2 °C;

5厭氧消化器內壓力宜控制在5kpa以下;

6厭氧消化產生的沼氣甲烷濃度宜大於50%;

7餐廚垃圾中鈉離子含量高對厭氧消化影響較大時,宜採取降低鈉離子的措施。

5.3.2厭氧消化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良好的防滲、防腐、保溫和密閉性。在室外佈置的,應具有耐老化、抗強風、雨雪等性能;

2根據當地氣候條件、處理規模、停留時間、容積負荷度等因素確定消化器規模;

3厭氧消化器的結構不應產生滯留死角;

4厭氧消化器應具有良好的物料攪拌和勻化功能;

5有觀察窗和檢修孔;

6配置安全減壓裝置,並根據安全部門的規定定期檢驗;

7厭氧消化器應配置相應儀器儀表。

5.3.3 厭氧消化器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厭氧消化器在啟動運行前應進行試水和氣密性試驗;

2向厭氧消化器投加餐廚垃圾應按具體工藝要求進行,並應防止出現酸化;

3厭氧消化器內物料的pH值、揮發酸、總鹼度、溫度、氣壓、產氣量和沼氣成分等應定期監測,並應根據監測數據及時調整厭氧消化裝置運行工況或採取相應措施。

5.3.4厭氧消化產生的沼氣和沼液應有效利用或處理。

5.4 好氧堆肥5.4.1好氧堆肥處置時,可與園林廢棄物、秸稈、糞便等有機廢棄物混合堆肥。

5.4.2進入堆肥處理發酵單元的物料宜符合下列規定:

1含水率宜為40%~60%;

2總有機物含量(以幹基計)不宜小於25%;

3 碳氮比(C/N,質量比)宜為20:1~30:1。

5.4.3 好氧堆肥主要運行參數和運行管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生活垃圾堆肥處理技術規範》CJJ 52的規定,主發酵的堆層溫度控制及發酵時間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堆層各測試點溫度均應達到55°C以上,且持續時間不應少於5d;或達到65°C以上,持續時間不應少於4d;

2 設計主發酵時間不宜小於5d。

5.4.4主發酵通風設備和堆層高度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強制通風的工藝風量以每立方米垃圾為基準,宜為0.05m3/min~0.20m3/min。在堆層高度低於3m時,風壓可按堆層每升高1m增加1000Pa~1500Pa選取。原料的有機物含量或含水率低時,風壓可取下限,反之取上限;

2 強制機械通風的靜態堆肥工藝,堆層高度不應超過2.5m;當原料含水率較高時,堆層高度不應超過2.0m;

3 自然通風的靜態堆肥工藝,堆層高度宜為1.2m~1.5m;原料的有機物含量或含水率較高時可取下限,反之取上限;

4 配有強制通風設施的機械翻堆間歇動態堆肥,翻堆次數不宜低於0.5次/d;無強制通風設施的機械翻堆間歇動態堆肥,翻堆次數宜為1次/d~3次/d,氣溫高時取較大值,氣溫低時取較小值;

5 主發酵過程中,應測定氧濃度;

6 主發酵堆層各點的氧濃度應大於5%;7通風次數和間隔時間,應根據堆肥過程氧濃度、水分和溫度等跟蹤測試值及時進行調整。

5.4.5主發酵設施設備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發酵倉數量及設計容積,應根據進料量和設計主發酵時間確定,並應留有不小於10%的富餘容量;

2 發酵裝置中的實際裝填垃圾體積,不宜大於發酵裝置總容積的80%;

3 發酵倉應配置測試溫度和氧濃度的裝置,並應具有保溫、防滲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調節、滲瀝液和臭氣收集功能;

4 發酵車間應配置通風和除臭設施。

5.4.6堆肥過程中產生的滲瀝液應設收集池蓄存,滲瀝液可用於垃圾堆體的水分調節。剩餘的滲瀝液應收集處置。

5.4.7次級發酵過程中的物料含水率宜控制在35%~45%之間。

5.4.8 次級發酵工藝的發酵週期宜為10d~20d,主發酵週期長時宜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值。

5.4.9 次級發酵終止時,堆肥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GB 7959有關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含水率宜為20%~35%;

2 碳氮比(C/N)不宜大於20:1;

3 pH值宜為6.5~8.0;

4 耗氧速率應小於0.1%O2/min;

5 種子發芽指數不應小於60%;

6 發酵後的粗肥應呈棕色或黑棕色,無臭味,有土壤的黴味,手感鬆軟,將手插入堆體,應無大的溫差感。

5.4.10有機肥產品質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有機肥料》NY 525的規定。

5.5 廢棄物處置

5.5.1 餐廚垃圾處置後的廢棄物包括預處理產生的殘渣、厭氧消化產生的沼渣和堆肥產生的殘渣,並應對廢棄物的產生量計量。

5.5.2餐廚垃圾廢棄物進行填埋處置應符合填埋場的要求。

5.5.3 餐廚垃圾廢棄物進行焚燒處置應符合焚燒廠的要求。

6資源化應用

6.1 一般規定

6.1.1資源化產品包括毛油、沼氣和肥料。

6.1.2資源化應用應符合安全、高效和可靠的要求。

6.2毛油

6.2.1毛油可作為生物柴油、生物化工等原料,毛油產品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生物柴油(BD100)原料廢棄油脂》NB/T 13007標準。

6.2.2毛油嚴禁用於食品油、飼料油或食品生產、製作飼料或飼料添加劑。

6.2.3毛油應做到獨立存放和獨立運輸。

6.2.4毛油存儲罐應密閉且防腐防滲,存儲罐容積應符合3d-7d的產生量。

6.2.5毛油運輸應使用專用車輛,車輛應保持密閉,在任何路面條件下不應洩漏和遺灑。

6.2.6 毛油應直接從處理廠運輸到加工廠或使用單位,不應進行二次存放。

6.2.7毛油酸價宜小於20mgOH/g,水雜率宜小於2%。

6.3沼氣

6.3.1 沼氣可作為併網發電和蒸汽供應等熱源供應的燃料,或製取液態天然氣/壓縮天然氣的原料。

6.3.2沼氣貯氣櫃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貯氣量和壓力,應按時觀測並做好記錄,並應保持其工作壓力符合設計要求;

2雨雪天氣出現積雪積冰現象,應及時清除;

3水封應保持設計水封高度,夏季應及時補充清水;冬季氣溫低於0°C時應採取防凍措施;

4應定期測定貯氣櫃水封槽的pH值,pH值小於6時應及時換水;

5沼氣管道內的冷凝水應定期排放,並採取防沼氣洩露措施。

6.3.3沼氣利用前應淨化,淨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氣水分離器的冷凝水應定期排放。排水時應防止沼氣洩漏;

2脫硫裝置應定期排汙;

3脫硫裝置中的脫硫劑應定期再生或者更換,冬季氣溫低於0°C時,應採取防凍措施,脫硫劑的處置應符合相關規範要求。

4採用乾式脫硫時,脫硫率應大於90%;採用溼式脫硫時,脫硫率應大於60%。

6.3.4沼氣作為燃料濃度應大於50%。

6.4肥料

6.4.1 肥料可作為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料等。

6.4.2肥料中的鹽分應根據國家農業領域相關標準確定。

6.4.3 肥料衛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糞便無害化衛生要求》GB7959等的有關規定。

6.4.4當好氧堆肥成品加工製造有機肥和生物有機肥時,製成的產品質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有機肥料》NY 525和《生物有機肥》NY 884的規定。

7 運行管理

7.1 安全生產

7.1.1餐廚垃圾處理廠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生產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 12801的規定;

2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3 廠區應設有道路行車指示標誌、安全標誌、防火防爆和環境衛生設施標誌和減速裝置及標誌,運輸車輛經過地磅時,車速不大於5 km/h。

4 具備常規的安全生產設施和設備,並定期進行檢查。

5設施之間的距離應符合相關的消防要求,並設置報警和監控設備。

7.1.2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宜通過信息化技術進行實時監控。

7.1.3 操作人員工作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佩戴好防護工作服、手套、口罩和眼鏡等勞動保護用品上崗作業,避免人體直接接觸汙染物;

2 熟悉本崗位的技術及運行要求,遵守安全操作規範,做好操作記錄和檢查維護記錄;運行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登記上報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3 運行設備出現損壞或異常時操作人員不應貼近運行設備;

4 進入厭氧消化裝置內維修和清理的人員應有防護措施,並應有其他人員在池外協作和監護。照明燈應採用安全電壓防爆型燈具。

7.1.4 運行設備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機檢修,檢修工作應在停機狀態下由專門機修人員進行,不應用手直接觸摸轉動部位。

7.1.5機械設備轉動部位應設置防護罩。

7.1.6 運行設備應定期清掃、整理、除塵和除臭。

7.1.7 停電時,應注意關閉進、出氣閘閥。

7.1.8 應定期檢查設備設施,保證其完好且運行正常。

7.2 環境保護

7.2.1餐廚垃圾處理產生的廢水應進行收集和處理,處理後的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的規定。

7.2.2 餐廚垃圾的輸送和處理各環節應做到密閉,並應設置臭氣收集和處理設施,不能密閉的部位應設置局部排風除臭裝置。

7.2.3餐廚垃圾處理產生的廢氣應進行收集和處理,經過淨化後方可排放,廠界大氣汙染物濃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有關規定。

7.2.4餐廚垃圾處理產生的噪聲控制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12標準》GB 12348的規定。

7.2.5 餐廚垃圾處理廠卸料和預處理設備和車間應每天進行清理。

7.2.6 廠區內應採取滅蠅措施,防止蚊蠅孳生。

7.2.7好氧堆肥成品汙染物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受控堆肥條件下材料最終需氧生物分解能力的測定》GB/T 19277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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